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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汉名田制与唐均田制之异同

时间:2009-7-24 13:49:37  来源:不详
满,[⑩]除了说明官比爵更有优越性而外,同时说明完全根据法定标准授田在实际上是有困难的。《二年律令·田律》规定:“田不可田者,勿行;当受田者欲受,许之。”意即尚未得到足额田亩的人可以请求官府授予荒田。这条法律说明,授田不能保证足额并不是个别现象。湖北江陵凤凰山10号汉墓简牍有郑里25户居民田亩数量的记录,[11]根据这些记录,如果按总人口平均,每人只有5亩多;按劳动力平均,每人不过9亩左右;按户平均,每户约25亩左右。这批简牍出土于文景时期的汉墓中,当时江陵并非人口稠密之地,而每户所占有耕地的数量甚至远远低于《二年律令》所规定的最低标准(司寇、隐官)。因此,不论汉名田还是唐均田,法律标准只是一个限额,不是实授,而且也不保证每人都能获得应得的份额。

二、授田的程序

在汉代,乡与县在授田中起着主要作用,其中乡主要负责具体的统计与汇报工作,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襍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

乡部啬夫即乡的长官。每年八月,各乡统计本地户籍,统计结果除保存在乡而外,还要抄录一份上报到县廷。如果某乡有移徙者,该乡还要将移徙者的户籍及其年龄、爵位等详细材料发送到移徙之地。下面这条规定更为具体:

《二年律令·户律》:民宅园户籍、年细籍、田比地籍、田命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皆以箧若匣匮盛,缄闭,以令若丞、官啬夫印封,独别为府,封府户。

上述各种簿籍的具体情况已难知其详,但总得说来,涉及民户的住宅、园圃、家庭人口及年龄、耕地数量与四至乃至田租等等,这些簿籍都由乡汇总保存,并抄录一份呈报到县廷。而县廷有专门的府库保存这些簿籍,且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每年新立的户,也是由乡登入户籍,并排列出立户的先后次序,呈报给县廷:

《二年律令·户律》: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久等,以爵先后。有籍县官田宅,上其廷,令辄以次行之。

如果有可分的田宅,县令就根据立户时间的先后授给各户;遇到立户时间相同的户,则根据户主爵位的高低分授田宅。

在唐代,县的作用一如汉代,但在基层负责统计造册的主要是里,如《唐律疏议》所引《田令》条文:

议曰:依《田令》……又条:“应收授之田,每年起十月一日,里正预校勘造簿,县令总集应退应受之人,对共给授。”……其里正皆须依令造簿通送及课农桑。若应合受田而不授,应合还公田而不收,应合课田农而不课,应课植桑、枣而不植,如此事类违法者,每一事有失,合笞四十。[12]

唐代授田所依据的次序与汉代也不同,唐《田令》规定:

授田:先课役,后不课役;先无,后少;先贫,后富。[13]

从这种授田先后次序可以看出,在唐代,有无课役是第一重要的原则,其次是贫、富等第,第三才是田之有无、多少。

三、民户土地的来源

不论名田还是均田,都不是官府把全部土地收回,再进行重新分配,而是在现有土地占有关系的基础上加以调整。家钰先生将唐代均田制下民户现有土地的来源分为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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