粲家室居民里中者,以亡论之”,也就是说,妾臣妾以上的刑徒,都要由官府集中监管,他们如果居住在“民里”中,就要按逃亡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列举的刑徒并不包括司寇以下,说明司寇是可以居住在民里中的。从上面所引《二年律令·傅律》的条文来看,司寇之子与公士、公卒、士伍、隐官之子,同样具有士伍的身份。但是,司寇毕竟是低于无爵的士伍和庶人的特殊人群,因此,其所受田宅的标准相对要低。
关于隐官,《二年律令·具律》规定:
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尚。
隐官是由于有关官员故意重判或过失,使司寇、隶臣妾和庶人以上的人被处以肉刑,作为补救措施,把这些人安排到隐蔽的场所劳动,并免除其算赋和徭役。这些人作为体肤残损的特殊人群,其所受田宅标准与司寇相同。
唐代均田制有“官人占田”和“民户占田”的具体规定。“官人占田”依官品授田,“民户占田”依家口及年龄而有不同的授田标准。[③]
唐代授田有“永业田”和“口分田”的区别,这是汉代名田制所没有的,但是,下面将会看到,汉代户主去世后,其“后子”(继承人)可以根据其身份等级优先选择所应占有的份额;甚至户主生前也可以以“先令”的形式将田宅分给自己的儿子。
唐代有黄、小、中、丁、老等年龄段的规定,各年龄段有不同的占田标准。根据《二年律令》中的《傅律》和《金布律》,汉代对不同年龄段的人,有傅籍、睆老、免老的年龄规定,又有未使、使、大等名称;《汉书·食货志上》在记述先秦田制时,曾提到“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④]《汉书·哀帝纪》在记述有关官员所提出的限田之议时,也提到“年六十以上,十岁以下,不在数中”。[⑤]值得注意的是,睡虎地秦简所载《魏户律》规定:“自今以来,叚(假)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⑥]意即对商贾、赘婿等特殊身份的人采取歧视政策,不为他们立户,不授给他们田宅。《二年律令·户律》中也有根据立户时间的先后授田宅的法律条文(详见后)。由此推断,汉代可能以是否立户为首要条件,以户为单位并根据户主的爵位和官秩授田宅,而不是按人头授田宅,年龄只是附带考虑的条件,而且也仅限于户主,与家庭中其他成员无关。
汉代宅地标准与户主的身份地位挂钩,已如前述,而唐代园宅地标准则与家庭人口数量挂钩:
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并不入永业口分之限。其京城及州郡县郭下园宅,不在此例。[⑦]
唐代寡妻妾及当户的女子可以占田,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的规定推断,大概只有女子为户主时,才可拥有田宅,二者之间有一定的相似性。这一问题将在后面进一步讨论。
尽管在授田标准的细节问题上,汉、唐有很多不同的规定,但是在总的原则方面,二者却有不少相似之处:不论是汉代的名田,还是唐代的均田,都是根据身份按等级授田;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对于官人永业田,规定了官、爵、勋的对应关系及其占田标准,并规定“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并给”,[⑧]这一原则与前述汉代名田制当无二致。
由于各地可耕地面积有多有寡,人口密度也不平衡,人地关系未必如法律所规定得那样整齐划一。在唐代均田令中有宽乡、狭乡之分,即便如此,各地实际的授田标准与法令所规定的标准之间仍有很大出入。比如,唐代均田令规定宽乡每丁100亩,狭乡每丁60亩,而实际上高昌县的授田标准额是每丁10亩,敦煌县是每丁20亩。[⑨]那么汉代的情况又怎样呢?如前所述,汉高祖在招抚流亡的诏书中,对“今小吏未尝从军者多满,而有功者顾不得”的现象表示不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