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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金布”与《周礼》中的相关制度

时间:2009-7-24 13:49:41  来源:不详
“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孙诒让《正义》:

然经不云地讼,有“属责”与上经“有责”及《小宰》“称责”文同 ,则义不得异,先郑义实不若后郑之长也。云“以地傅而听其辞,以其比畔为证也”者,盖谓此地傅即《小司徒》之“地比”也。《庐人》注云:“傅,近也。”谓比畔相近之地,使为佐证,以定其曲直也。云“玄谓属责,转责使人归之”者《汉书·王莽传》颜注云:“属,委付也。”转责亦谓辗转相委付,故谓之属。贾疏云:“谓有人取他责,乃别转与人,使子本依契而还主。”曾钊云:“属,讬也。属责者,谓远贾异方而死者,使伴侣之人收取其责,负者或赖不偿,因讼于官,则官必召其地相比近之民问是果与亡者为伴侣否,然后听而责负者偿之。”案:曾说亦通。云“而本主死亡,归受之数相抵冒者也”者,贾疏云:“转责者或死或亡也,受责之人见转责者死亡,则诈言所受时少,是归受之数相抵冒也。”诒让案:抵冒者,《潜夫论·断讼篇》云:“借本治生,逃亡抵中。”《史记·孟尝君传》云:“离上抵负。”亦详《大史》疏。云“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之治”者,后郑亦以傅为傅近,而义与先郑异。贾疏云:“谓以其地相比近,委其事实,故引以为证也。言能为证者,则有不能为证之法。地虽相近,有不知者,则不能为证,则不受其辞而不治之也。”[8]

这一大段解释中,郑司农把“属”解释为“田地町畔相比属”,最没有道理。孙诒让已指出
其非。郑玄把“属责”解释为“转责使人归之”,最近事实。其他学者的解释与郑玄相近。
但所有这些解释有两点是相同的:一是债务首先是由私人追索,发生纠纷后再上告,由官府
解决。二是把“地傅”解释为“其地相比近”的证人。对于这种经济上的来往,“其地相比
近”之人未必就楚。对于第二点,孙诒让已指出其中的缺陷,但他并没有完全否定,而是
做了一些勉强的补充。同时,学者们对于对于债务双方转相属债的种种解释都属于推测,得
不到更加坚实的证明。
从《周礼·地官·朝士》本文看,“凡属责者”,“属”的对象应该是“朝士”,即如秦简
所述,由官府代为索债。“地傅”应当指的是债务人所在地,“傅”当“附”解。就是说,凡追讨债务的,由债务人所在地的官府负责追讨。这样解释,文从字顺。



    在对国家废旧资产的处理及损伤公物的赔偿方面,秦简“金布”与《周礼》“职币”的
职能颇有相似之处。
    云梦秦简《金布律》:

        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 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都官
输大内,内受买(卖)之,尽七月而觱(毕)。都官远大内者输县,县受买(卖)之。
粪其有物不可以须时,其先买(卖),以书时谒其状内史。凡粪其不可买(卖)而可以
为薪及盖 者,用之,毋(无)用,乃燔之。

这条秦律的大致意思是,县、都官要在每年的七月份处理报废的官府物资,能卖的要卖掉,
无法变卖但可以作薪材或遮盖用的,就作为薪材或遮盖使用;没用的烧掉。律文虽然没有明
确提到县级政府在处理此项事务时,责令哪一级部门承办,但既然这条律令属于《金布律》,
我们认为应当是由“金布”承办。
    云梦秦简《金布律》中虽然没有发现关于人为损伤公物赔偿的规定,但在秦律的其它条
文中却有发现。《秦律十八种·工律》:“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其不可刻久者,以丹若
漆书之。其叚(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毋(无)久及非其官之
久也,皆没入公,以赍律责之。”《效律》:“效公器赢、不备,以赍律论及赏(偿),毋赍者
乃直(值)之。”第一条律文是说,官府的甲兵上都有专门的印记,百姓借官府甲兵在归还
时,如果甲兵上无印记,就被没收,并且要重新赔偿所借甲兵。第二条律文是说,检查公家
器物,如有短缺,有关人员要负责赔偿。秦简整理小组对“赍律”的注释是:“赍,通资字,
资财。《赍律》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9]《晋书·刑法志》在谈到秦汉时期的《金布律》时说:“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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