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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金布”与《周礼》中的相关制度

时间:2009-7-24 13:49:41  来源:不详
以呈黄金为价,……。”就是说,《金布律》中有赔偿“毁伤亡失县官财物”的规定和“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的规定。所以我们认为,秦简所说的“赍律”是一个泛称,具体指的就是《金布律》。这一点还可以得到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的证实:“亡、毁、伤县官器财物,令以平贾(价)偿。入毁伤县官,贾(价)以减偿。县官器敝不可缮者,卖之。诸收人,皆入以为隶臣妾。”由此可见,对国有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及损伤公物的赔偿,确是秦汉《金布律》共有的内容。而这两项内容都散见于《周礼》。
    《周礼·天官·大宰》以九赋敛财贿,“八曰币余之赋”。孙诒让《周礼正义》:

王念孙云:“币余之赋,郑司农云‘百工之余’,《大府》注又云‘币余,使者有余
来还也’。二说不同。后郑则以为占卖国中之斥币。又《司书》‘以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后郑云:‘亦受录余币而为之簿书,使之入于职币。币物当以时用之,久藏当朽蠹。’案:币余之币,非币帛也。用之不尽则有余,凡物皆然,不独币帛而已。币当读为敝,《说文》:‘敝,帗也。一曰败衣,从 、 。 ,败衣也,象衣败之形。’《急救章》‘ 敝囊橐不直钱’,颜注曰:‘ 者, 残之帛也。敝,败衣也。’是敝为衣败残之名,残则余矣,因而凡物之残者皆谓之敝余。今时营造用物有余,价卖以还官,谓之回残是也。《职币》职曰:‘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振掌事者之余财。’后郑曰:‘币谓给公用之余。’是余财谓之币,较然甚明。职币,主余财之官也。敛凡用邦财者之币,谓收用邦财者之余也。司书叙其财,受其币,使入于职币,谓受其余财,使入于主余财之官。《泉府》‘岁终,则会其出入而纳其余’,后郑曰‘纳,入也,入余于职币’是也。古敝字多通作币,《鲁语》‘不腆先君之币器’,即敝器。《管子·轻重甲篇》‘靡币之川’,《轻重乙篇》‘器以时靡币’,即靡敝也。《孔宙碑》‘彫币’,即彫敝也。《皇象碑》本《急救章》‘ 币’即 敝也。字或作‘獘’《管子·小匡篇》‘戎车待游车之獘,戎士待臣妾之余’,《赵策》‘赵以七败之余,收破军之獘’,獘亦余也,合言之则獘余耳。先郑前一说以币余为百工之余,差为近之;后一说谓使者有余来还,则误以为币帛之余矣。后郑云‘币谓给公用之余’,已得其义;而又云‘占卖国中之斥币余币,当以时用之,久藏将朽蠹’,则亦误以为币帛之币。岂知币为敝之假借,读当如其本字乎!”案:王安石、王昭禹、易祓、薛氏、刘迎、陈友仁、方苞、江永、庄存与、沈梦兰,并据《职币》证此币余为式法所用之余币,而王说尤精 ,足证二郑之误[10]。

这一大段精密而繁复的考证,总的结论是“币余之赋”是指各级国家机构年度的财政结余。
这一结论似是而非。但按诸家说,“币”为“敝”之借字,“敝” 为残败之义。“币余”首先
强调的是“币”。那么,残败之物何以能成为“赋”?弄清楚这一点,要从《周礼》中的三
条材料入手。
第一条材料,《周礼·天官·职币》:“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振掌事
者之余财。皆辨其物而奠其录,以书楬之,以诏上之小用、赐予。”孙诒让说:“此官掌《大宰》九职币余之赋,亦依式法,校计其财用有赢余者而敛之。”这就是说,“币余之赋”是由“职币”掌管。
第二条材料,《周礼·春官·巾车》载:“凡车之出入,……毁折,入赍于职币。”郑玄注:“计所伤败入其直。”杜子春注:“赍读为资,资谓财也。乘官车毁折者,入财以偿缮治之直。”贾公彦疏:“谓乘官车者,毁损有折坏其车,不堪乘用者,或全输价值入官,或计所损处酬其价值入官,皆入其资。”又说:“以此货物入于职币。职币主受给官物所用之余,此之财物亦授之。职币既得此物,还于冬官缮治之,故云以偿缮治之直也。”[11]这就是说,“币余之赋”中有一部分属于损伤公家财物的赔偿金。但郑玄等三位学者的注释都侧重一个方面,就是认为《巾车》这句话中的“毁折”指的是车辆被人为损坏,“资”是指缴纳的赔偿金。但另一方面,如果车辆由于使用年限过长,自行“毁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入赍于职币”该当如何解释呢?
第三条材料,《周礼·夏官·巫马》:“掌养疾马而乘治之,相医而药攻马疾,受财于校人。马死,则使其贾粥之,入其布于校人。”孙诒让说:“‘马死,则使其贾粥之’者,粥其皮骨等也。云‘入其布于校人’者,所以偿失马之费也。”就是说,马医为官府的马治病,没治好,马死了,要把死马的皮和骨头卖掉,把所卖的钱上缴。官府既然能如此注重对于毁损物资的变卖处理,那么,公家的车辆如果年久自行损折而不堪利用,有关部门完全有可能把破损的车辆卖掉,以增加收入。所以我们认为,“职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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