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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金布”与《周礼》中的相关制度

时间:2009-7-24 13:49:41  来源:不详
入钱县道官,勿敢擅用,三月一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诸为私 (鹵)盐,煮济、汉,及为私井盐煮者,税之,县官取一,主取五。采银租之。县官给 (橐),□十三斗为一石,□石县官税□三斤。其□也,牢橐,石三钱。租其出金,税二钱。租卖穴者,十钱税一。采铁者五税一;其鼓销以为成器,有(又)五税一。采铅者十税一。采金者租之,人日十五分铢二。民私采丹者租之,男子月六斤九两,女子四斤六两。”可见,“金布”所收藏货币的很大一部分或主要部分来源于工商业税收。
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中的“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这部分内容见于《秦律十八种·关市律》:“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金布”负责市场税收货币的管理,这项工作不论是列入《金布律》还是列入《关市律》,都由“金布”负责。在云梦秦律和张家山汉律之间,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分属于不同的律条,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周礼》“泉府”也主要是负责对工商税收货币的管理。《周礼·地官·廛人》:“掌敛市[之]絘布、緫布、质布、罚布、廛布,而入于泉府。”我们知道,在先秦时期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市场是货币流通最为集中的地方。“泉府”在《周礼》中是“司市”的属官,它负责掌管市场货币税收的管理,应是当时国家财政机构中一个主要的货币管理机构。
   “金布”和“泉府”都参与市场具体运行的管理。
云梦秦简《金布律》:“贾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择行钱、布;则行钱、布者,列伍长弗告,吏循之不谨,皆有罪。”“有买(卖)及买殹(也),各婴其贾(价);小物不能各一钱者,毋婴。”这两条是和市场管理有关的法律,一条是关于市场上货币流通的规定,一条是要求市场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既然这两条法律都以“金布”命名,相信“金布”这一机构必然参与其中有关事项的管理。
《周礼·地官·泉府》:“掌以市之征布,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楬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买者各从其抵,都鄙从其主,国人、郊人从其有司,然后予之。”这段话的大略意思是说,“泉府”有调节市场商品流通的职能,市场上某种商品滞销时,“泉府”就利用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货币将其原价收购,等到市场需求时再原价卖出。这与秦、汉律中“金布”关于市场货币流通的管理虽然不同,但二者都参与市场管理,则是一致的。



    在负责追讨债务方面,“金布”与《周礼》“朝士”的职能有相似之处。
    云梦秦简《金布律》:“有责(债)于公及赀、赎者居它县,辄移居县责之。公有责(债)
百姓未赏(偿),亦移其县,县赏(偿)。”这条法律的大意是,百姓欠官府债务和被判处赀、
赎者住在另一县,应立刻发文书到所在县,由该县有关部门追讨。官府欠百姓债务而未偿
还的,(该百姓居住到它县后),也应发文书给其所在县,由该县偿还。目前所公布里耶秦
简的材料,很多是这方面的实际例证。例如J1⑨11正面:

        卅三年三月辛未朔,司空腾敢言之:阳陵谿里士五(伍)[不]采有赀馀钱八百五
十二,不采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
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记,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以訾责其家,家贫弗能
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壬寅,阳陵守丞恬敢言之:写上,谒报,
署金布发,敢言之。……

这段文字记载的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年)阳陵县谿里士五名叫“不采”,欠官府赀钱,
其本人已到洞庭郡不知何县去戍守,阳陵司空腾向洞庭尉发索债文书,请求洞庭尉令“不采”
所在县负责追讨债务[7]。文书上写明,“署主责发”, 即要求文书到达目的地后,由具体负
责索债的官员开视。这封文书在发出之前,要先经过阳陵守丞的审阅,后者在看过之后作了
批示,表示同意,并将文书抄发。在其批示中明确要求由债务人所在县的“署金布”开视。
可见,“署主”就是“署金布”,“金布”是专门负责此项事务的。
《周礼·秋官·朝士》:“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司农云:“谓讼地畔界者,田地町畔相比属,故谓之属责。”郑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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