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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耶秦简“金布”与《周礼》中的相关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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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49:4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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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掌管的“币余之赋”也应当包括国家对于报废物资的变卖处理。 不论是损伤公物的赔偿金,还是对报废公物的变卖处理,都是针对已经损坏乃至不能再 被官府利用的国家物资而言的,这类物资就是“币余”,由此而得的资金,才是“币余之赋”的真正含义。不论《周礼》所描述的国家模式具有多大的现实性,但如果全国各部门机构对于报废物资都能变卖处理而上交资金于国库,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收入,所以“币余之赋”在《周礼》中被列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九大来源之一。 可以看出,秦简《金布律》中的这些规定在《周礼》的记述中,分散于不同的职能部门, 而且制度规定得十分粗略。但在秦律中,已经集中为一项专门的法律,其规定之周密细致,远非《周礼》所及。就这此而言,《周礼》中的制度明显早于秦汉律,且与之有着渊源关系。 参考文献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1):4~3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中国历史文物,2003,(1):8~25. [2]《汉书·萧望之传》注:“金布者,令篇名也,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晋书·刑法志》:“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云梦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都有《金布律》。 [3]李学勤.竹简秦汉律与周礼.当代学者自选文库·李学勤卷.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9:383~391. [4]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十七.第3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664. [5]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十二.第2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469~470. [6]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二十七.第4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1070. [7]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1):73~81. [8]孙诒让.周礼正义·卷六十八.第11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2830. [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2000:44. [10]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三.第1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98~99. [11]孙诒让.周礼正义·卷五十二.第8分册,北京:中华书局,1987:2186上一页 [1] [2] [3] [4]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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