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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学者大庭修简牍研究述评

时间:2009-7-24 13:49:56  来源:不详
所载“爰书”的解释,举出台湾当代简牍学者陈槃依据简文所归纳的“爰书”两种性质之不足(陈pān@②先生在《中央日报》1947年8月4日撰文《居延汉“秋射”、“爰书”两简述证》、8月18日又撰《<居延汉秋射爰书两简述证>补记=。文中认为:“爰书”,由归纳简文,知其具备两种性质:一者,自辨书;二者,证书。但自辨书其间亦兼引证;而证书则未必即兼论辨=。在此基础上,又补充列举出大量居延汉简材料,详加考证,重点论述了“爰书”的用途及引深于汉代审判程序。作者归纳出“爰书”之要点如下:一、汉代把“改(易)为口辞之书”即向官府申告个人私事的文书叫做爰书,并根据内容还在爰书上冠以“秋射”、“自证”等词;二、爰书的文体原则上以“某自言”作为开头的,这种文体大概与下级官吏呈报给上级官府的文书一定要用“敢言之”,和上级官府下达给下级官吏的文书经常要用“敢告”这种格式是差不多的。自证爰书可能是以“证所言”作为结束语;三、爰书既经提出以后,则由官府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先由官方肯定所述是否属实。大庭修先生肯定了苏林、张晏、颜师古对《史记·张汤传》中有关“爰书”的一般意义的注释,即自证爰书。但补充说,如若考虑到爰书的内容往往被引用在其它文书中而又转移到别的地区去这一事实,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的传爰书就应该理解为移动爰书。 

  1982年,大庭修先生发表的《居延新出土的“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爰书补考》[④⑩]一文,是作者在中国新居延汉简出土以后,用新的简册材料补充旧作《爰书考》而撰写的一篇关于法制史和经济史研究的新作。文章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作者通过对1973—1974年甘肃考古队发掘的近20,000枚新居延汉简与1930—1931年瑞典人贝格曼等发掘的10,000余枚旧居延汉简进行比较,重点阐述了新居延汉简出土的重大意义,主张今后无论是进行汉代法制史、经济史研究,还是进行军事、政治、文化等各项制度的研究,皆应采取新旧居延汉简放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的科学方法;第二部分,作者系统地考证了新居延汉简中《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的35枚简牍,提出了自己对这些简牍排列顺序的看法和对简文内容的划分法。作者主张将之分为五个部分:A、由20枚简构成,内容是建武三年(公元27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即十二月三日)张掖郡居延县都乡啬夫宫第一次验问寇恩的爰书;B、由8枚简构成,是十二月十六日都乡啬夫宫再次验问寇恩的爰书;C、由4枚简组成,是十二月十九日都乡啬夫宫同爰书一起上报居延县令的报告书;D、由1枚简构成,是简册最后附的简,即把简册内容加以归纳的尾题简;E、由2枚简组成,是十二月二十七日到达甲渠候官的关于寇恩这一案件的判决命令书。其中,A和B的内容大致相同,是居延县都乡啬夫宫奉居延县廷之命,传呼客居乡内而原籍为颍川郡昆阳市南里的寇恩到案,就甲渠候粟君上诉其欠债不还一案听取供辞,并于十二月三日和十二月十六日进行了两次讯问,以便发现其中是否有出入;C中记录着验问寇恩的结果及都乡啬夫宫的判决。 

  文章第三部分,指出了这部简册提出的问题和意义。作者认为有下列三方面:第一,《候粟君所责寇恩事》提供了民事案件爰书的典型文例,反映出汉代的诉讼手续;第二,汉律佚文的发现也是极其重要的;第三,这部简册不仅是关于一起诉讼案件非常具体的记载,不仅对研究法制史意义重大;而且也是一部研究汉代经济状况的“活材料”。因为册书中有许多经济生活的资料,诸如提到牛、肉和其他各种物品的价格,而这些价格又是以谷物作为等价物来计算的。这些珍贵的经济史料,对研究建武初年窦融统治时期河西地区的经济状况和官僚生活都具有重要价值。 

  大庭修先生在进行法制研究时,自然十分重视对云梦秦简的研究。1975年我国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他即刻参加了日本的“秦简研读班”,分担解读任务。1977年发表论文《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的研究》。[④①]该文系作者根据我国云梦秦简整理小组于1976年在《文物》杂志的第6、7、8期上公布的释文以及《文物》、《考古》等刊物上的研究文章而创作的一篇试论。文章首先概观了竹书秦律,谈及出土秦律的分类及性质、竹书秦律的律名、秦律释文的主要问题、竹书秦律的年代等诸多问题,最后阐述了出土秦律在中国法制史上的意义。作者认为出土秦律佚文在数量上远远超过汉律和魏、晋、南北朝法律佚文,它不仅是研究秦代法制史的珍贵资料,而且有些律文和汉律及汉代官制非常接近,也大大有助于对汉代法制的理解与研究。在大庭修先生的带动下,近年来日本还涌现出一批中青年简牍研究者,亦投身于秦简研究之中。如古贺登的《中国古代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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