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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租酒帐》之解读与“姓”字考

时间:2009-7-24 13:50:12  来源:不详
引伸为“还需要”。“姓”为容器,“姓”是“罂”或“翁”的一个通假字。吴震先生取“有”字本义,把“有”作有无之“有”解释,不够准确。笔者认为:“有”字在这里可以引伸为“拆合或合计”之意。据此,《租酒帐》30“某人桃贰亩半,储酒伍(斛),得(酒)两姓有贰拾陆斛。”可译为:“某人有葡萄园贰亩半,结余租酒伍斛,必须(或还需要)再交租酒两姓计贰拾陆斛。”其它诸条类同。
通过对《租酒帐》不同类型例句中相关字、词的解释及全句的解读,使我们初步认识到,这是一份麴氏高昌王国时期官府对新老葡萄园主收交租酒时的“年终决算表”。同时反映出麴氏高昌王国官府对葡萄种植业和“租酒”管理方面的一些具体政策与做法。比如“经营自由”,租期满了可以不租,租期中间也可以转租。收成好了,可以“储酒”转抵下年租酒。收成不好,租酒也可以缓至下年再交,遇灾逢难租酒还可以减免。这在《租酒帐》中都能隐隐约约地反映出来。

二、再辩《租酒帐》中“姓”字的名实
 
《租酒帐》中的“姓”字是广大学者最感兴趣的问题,目前已发表的论著中,对“姓”字的认识有三种观点:①“姓”乃容器。②“姓”乃量器。③“姓”指人。究竟“姓”乃何物。“姓”指什么?笔者在上文中把“姓”释为“容器”,未加论证。《租酒帐》中残存记酒若干姓者有14条:9、14、30、36、40、43、44、47、55、58、64、68、69、75。其中有11条可与斛数对比分析,现依次整理抄录如下:
1、康崇相桃贰(亩字及步数均残),储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斛。(第一段第9条)
2、庆则桃贰亩半,储酒伍(斛),(得)酒两姓有贰拾陆斛。(第二段第30条)
3、(某人)桃贰亩,储酒捌斛,得酒两姓有叁拾斛。(第二段第36条)
4、(上残)(得)酒陆姓有捌拾斛。(第三段第40条)
5、(某)寺桃壹亩半,储酒拾伍斛,得酒叁姓半有伍拾斛。(第三段第44条)
6、显真师桃壹亩半陆拾(步),……壹姓有拾伍斛。(第三段第47条)
7、汜延受桃……(储)酒伍(斛),得酒壹姓有拾贰斛。(第三段第55条)
8、王祐儿桃……(得)酒壹姓有拾肆斛。(第三段第58条)
9、(上残)酒两姓得贰拾(下残)。(第三段第64条)
10、人抚军寺桃伍亩陆拾步,储酒叁拾斛,得酒拾壹姓有壹佰肆拾贰(斛及以下字残)。(第四段第68条)
11、(某人)无桃,得酒两姓有贰拾柒斛。(第四段第69条)
下面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结合考古发现,我们对“姓”之名实予以辩证。
(一)“姓”乃容器
廖名春名先生认为:“《租酒帐》中的‘姓’用来称量酒,明显是高于斛、斗的一级计量单位。但一‘姓’等于多少斛斗呢?文献里没有这方面的记载,文书中也没有直接回答。”他在对《租酒帐》中上述相关资料分析后,得出了“一姓的单位则相当大,可能含有二百斛左右” (8)的错误结论。故而把“姓”当作吐鲁番文书中新起的量词来确认。孙振玉先生在研究《租酒帐》时认为“姓”字不是一种量器,也不是一种容器而是指“人”。若干姓即若干人.。(9)并进一步强调这里的“人”是 “葡萄园主”。他把“得酒××姓有酒××”,理解为从若干姓(人)那里得到酒若干。究竟“姓”是否是量器,或“姓”是否是指人,回答是肯定的。“姓”非量器,也非指“人”“姓”乃容器。对此问题吴震先生在其大作《吐鲁番出土“租酒帐”中“姓”字名实辩》一文中已作过详细论证,笔者基本同意吴先生的观点,不再赘述。但对吴先生在论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不足或失误觉得需要补充和纠正。
“姓”字在《租酒帐》中是紧接数词之后,作为量词出现的。吴先生对此这样认为:“我以为若将此量词‘姓’释为盛酒之容器,则无违原义。此犹如言一桶酒之‘桶’,两缸半水之‘缸’,或十瓶油之‘瓶’等等。器各有大小,容受亦各有多寡。”他以此对文书《租酒帐》进行检验:从中发现“姓”是一种容酒之器,体型大小不一,最大者可容酒15斛,最小者容酒亦不下10斛。“正因为本是容器的姓大小不等,所容多少不一,不能作为量器以显示出准确的计量单位,所以在这件《租酒帐》里得酒若干姓之后,又分别计算出总共有若干斛。”但是,在这里吴先生对“有”字所作解释不够准确,他说:“由此可见,其中‘有’字不能解释作‘又’,应从其本义理解为有无之‘有’。若明确断句,‘姓’‘有’之间宜加逗点。如‘得酒两姓,有三十斛’。”吴先生取“有”字本义,把“有”作有无之“有”。笔者认为:“有”字在这里可以引伸为“折合”或“合计”之义。吴先生文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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