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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张海隆夏田契》之释疑

时间:2009-7-24 13:50:12  来源:不详
)来讲,还是从赊的词意上来看,“舍”都是“赊”的一个假借字。而与“夏”无关。唐人只所以在此夏田契中将“赊”写为“舍”只是图个简便而已。
 

四、庭
《鲁释》认为“张海隆夏田契录文第五行所录:‘其秋、麦,二人庭分’句中的‘庭分’似为‘亭分’之误。”并举证:“‘亭分’一词,见于唐,五代契文中者有:《唐权僧奴佃田契》:‘耕牛、人力、麦子仰僧奴承了。田□□少,贰人场上亭分’(《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四册59页)、《后唐天复九年(公元909年)董加盈兄弟三人分家文书》:‘城内舍堂南边舍壹口,并院落一条,除却兄门道,共兄怀子二人亭分’(《敦煌资料》第一辑406页)。”由此《鲁释》断定:“‘亭分’这个词 ,在唐至五代的契约中一直使用。”“张海隆夏田契中的‘庭分’应为‘亭分’。同时指出:“古代‘亭’与‘停’通用。”征引《文选》谢灵运诗:“止临流归停。”李善注引苍颉:‘停与亭字通’(《中华大字典》)”为例来说明。同时还说“停有调停,调解义。如果用这词义去理解张海隆夏田契中的有关文句,那么,‘其秋、麦,二人庭 分’,就是说,到秋季,契约双方共同调停分配麦子。”只有“这样解释,不但‘庭分’词义可以理解,而且上下文也可以通读了。”张涌泉先生在解释:“庭分”一词时,也认为:“庭分”当作“亭分”,“庭”为“亭”的同音假借字,“亭”为均平之意。(3)笔者不同意《鲁释》和张涌泉先生对“庭分”一词的解释。这里需要指出:此夏田契第五行的“其秋、麦,二人庭分”语,前半句“其秋、麦”中的“秋”一词,指的是“秋粮”,而不是“秋季”。《鲁释》中的理解是错误的。民间习惯将“秋粮”简称为“秋”,比如说“收秋”、“分秋”等等,人们只言“秋”,而省“粮”。《张海隆夏田契》为民间租田契约,在语言用词方面,习惯上遵循民间常用语是很自然的。笔者认为:《张海隆夏田契》中的“庭分”一词 ,虽然与吐鲁番出土的其他唐代契文中的“亭分”意思相近,但在此并不是“亭分”之误,也不是“庭”为“亭”的同音假借字。庭:堂前之地也。《诗·魏风·伐檀》:“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县貆兮!”。“庭”在此夏田契中当有“当庭”之意。“庭分”当是“公开分配”。“庭分”与“亭分”的区别,当在于“庭分”体现的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亭分”则只体现的是一种“平分”的意思。可 见张海隆夏田契的执笔人在契文用词的选择上是严肃的。
 
五、玫围
此夏田契录文第8行“与阿欢仁草玫围”一语中的“草玫围”,令人费解。《鲁释》
 
(1)《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86页。
(2)《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81页。
(3)张涌泉:《吐鲁番出土文书词语校释》、《新疆文物》1990年1期,第51页。
 
未注。贯通上下文意。笔者认为:“与阿欢仁草玫围”一语,可直译为“与阿欢仁草没算。”“草玫围”一词中的“草”,很明显指的是“秋草、麦草”。前面已言明“其秋、麦,二人庭分”。剩下的也只有“秋草、麦草”了。秋草、麦草怎么办? “与阿欢仁就不算在收成之内平分啦。”“玫”在这里是“没”的假借字,因为“玫”与“没”同音 。“围”的本意在这里应为“圈”。“玫围”即“没圈”。“没圈”所表达的意思就是没包括在内。可引伸为“没算在内”。故“草玫围”可释为“草没算”。
六、获
《鲁释》将《张海隆夏田契》录文第6行“别钱伍拾文入张”和第7行“别钱伍拾文入赵 ”两句中的“别” 字判为“罚” 字是正确的。将第8行“各捉壹本”的“捉”字认为是“执”字的误写,并举“天授元年张文信租田契文末所写“执契两本,各执壹本”证之。其实“捉”字在此是一个方言用字。“捉”即“握”的意思,有执掌之义。现在中原一带方言中所说的“捉”,即“握”或“执掌”的意思。吐鲁番出土文书中用到“捉”字的不此一例,阿斯塔那317号墓出土的《唐赵荫子博牛契》中仍写有“各捉壹本”字样⑴。若细细翻阅,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还可以找到第三例`、第四例。《鲁释》将此夏田契录文中第9行“获指□记”的“获”字,指证为“画”字是错误的。将“获”字释为“画”字的同音假借字也是不正确的。
《鲁释》云:“此契录文第9行‘获指□记’的‘获’字,当为‘画’字,所缺之字应是‘为’字。出土的吐鲁番唐代契约文书末尾,一般多写这一文句。敦煌发现的唐代契约文书也有这句话。但书写时用字往往不同,有的写成‘画指为记’(《敦煌资料》第一辑,356页,464页,465页)、‘画指为凭’(同前382页),有的写成‘画纸为记’(同前书357页,391—392页,394页等),还有写作‘书纸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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