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世界霸权与印度洋(1) ─
世界霸权与印度洋(2) ─
美国史学界关于对日使用
关于国民党新军阀形成及
关于五卷本《东坡志林》
20世纪中叶联合国关于“
20世纪30年代关于奴隶社
科学与人文之间——关于
记忆的对话和中日关系的
关于叶利钦时代的若干思
最新热门    
 
关于吐鲁番出土文书《张海隆夏田契》之释疑

时间:2009-7-24 13:50:12  来源:不详
(同前书366页)的。‘画指’就是押指纹,其用意和现在的画押相同。因此,我认为这些契文中的‘画指为记’、‘画指为凭’用字是正确的。把‘画’写成‘获’,‘指’写成‘纸’是同音假借,把‘画’写成‘书’则是形似而误写。据此,吐鲁番出土的张海隆夏田契契文中的‘获指□记’,正确的写应是‘画指为记’。”为了证明自己的推论成立,《鲁释》还举出:新疆和田发现的《唐建中七年(公元786年)苏门悌举钱契》文末也写有“画指为记”(2),和吐鲁番出土的《贞观二十三年(公元649年)傅阿欢夏田契》文末还写作“画指为信”(3)两例为证。从而得出吐鲁番出土的夏田契契文中“获指为记”的“获”是“画”字同音假借的结论。此契录文第9行“获指□记”的“获”字,是不是应当为“画”字。《鲁释》在论述自己的观点时进行了举证。但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契文末尾用“获指□记”者不是仅此一例,而是还有“获指为信”、“获指为验”诸多例证。例:《唐某人佃葡萄园残契》:“获指为□”(4)。《唐张相□等佃田契》:“获□□□”(5)。《唐杜定欢赁舍契》:“获□为信”(6)。《唐龙朔元年(公元661年)龙惠奴举练契》 :“获指为信”(7)。《唐麟德三年(公元665年)赵丑胡贷练契》:“获指为验”(8)。《唐乾封元年(公元666年)左憧憙夏田契》:“获指为记”(9)。《唐乾封三年(公元668
----------------------------------------------------------------------------------------------------------------------
 (1) 《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180页。
(2)《敦煌资料》第一辑446页。
(3)《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76页。
(4)《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57页。
(5)《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176页。
(6)《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273页。
(7)《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08页。
(8)《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12页。
(9)《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六册,419页。
年)张善憙举钱契》:“ 获指为验”(1)。《唐总章元年(公元668年)左憧憙买草契》:“获指为信”(2)。《唐总章三年(公元670年)张善憙举钱契》:“获指为记”(3)。《唐总章三年(公元670年)白怀洛举钱契》:“获指为验”(4)。《唐康辰花残契二》:“获指为□”(5)。《唐西州赵某雇人上烽契》:“获□为□”(6)。《唐候某雇人上烽契》:“获指□信”(7)。《唐显庆四年(公元659年)白僧定贷麦契》 :“ 获指为信”(8)。《唐咸亨四年(公元673年)西州前庭府杜队正买驼契》:“获指为验”(9)。《唐麟德二年(公元665年)西州高昌县宁昌乡卜老师举钱契》:“获指为信”(10)。《唐某人佃田残契》:“获指为□”(11)。这么多的例证,涉及到这么多件契文,同时这么多契文又不是一人所写。从时间上、地域上都有一定的跨度,难道说这些契文末尾书写的“获指为记”或“获指为验”或“获指为信”都非要改写成“画指为记”、或“画指为验”、或“画指为信”才是正确的吗 ?笔者认为:《张海隆夏田契》录文第9行“获指□记”的“获”与上述契文中的“获指为验”、“获指为信”中的“获”其词意相同。“获”原本指收割庄稼或收成。《诗·豳风·七月》:“八月其获”。又“十月获稻”。《国语·吴》“以岁之不获也,无有诛焉”。这个“获”字在这里有“获得”之意,可以引伸为“得到”。意思是说某契约上面只有“得到”了立契双方的指印才算有效。“获指为记”与“画指为记”和“画指为凭”表达的是同样的意思,只是用词上不同而已。根本不存在“画指为记”、“画指为凭”是正确的,而“获指为记”、“获指为信”、“获指为验”是错误的。在这里,“画”与“获”皆为动词。“指”为名词。“指”代表的是“指印”。《鲁释》说:“把‘画’写成‘获’是同音假借。”笔者认为这是不能成立的。尽管“画”的读音hua 为胡麦切 ,入声。“获”的读音huo ,为胡郭切,亦入声。在读音上有相近之处,但“获”绝不是“画”的假借字。对于前面我们所引证的“获指为记”、“获指为信”、“获指为验”这三个不同的契文用语, 笔者是这样理解的。“获指为记”中的“记”应该作为“记号”,可以引伸为“凭证”理解。表示立契双方已留下指印为证,不可反悔或违约。“获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