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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3)

时间:2009-7-24 13:50:22  来源:不详
国封建社会内部所包含的一种变化,已开始成长。一方面,新兴地主经济之暂时确立,和商业资本的抬头,一方面原来封建贵族之大批没落。因而直到周秦之际,这种内部的变化因素已经存在,旧封建领主所支配的农奴经济不能不让位到新兴地主的农奴经济:因而建筑于其上层的封建领主的政权,当然不能完全符合新兴地主的要求。秦始皇的地主支配之封建国家政权,便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像这种地主表现领主职分之一形式的封建社会,为把它别于原来的封建社会,可以叫做地主制的封建社会。实际,阶级剥削关系的内容,本质上不曾改变。这是应该知道的。

秦代以后的封建社会系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因而在政治的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外表的统一的国家,经济上有商品经济和高利贷者的存在和活动——实际,这在其前代就已经存在着的。这便使许多观念论的历史家们都陷入迷途。只能看见现象,对于其本质上的认识,便显出十分无力的窘状。……要了解入秦以后到鸦片战争以前这一阶段的经济性,只有从其阶级的剥削关系的内容上去考察,才是问题的核心,才能说明经济的性质。[4]



接着,他在《秦代经济研究》一文中也探讨了“由封建领主经济到封建地主经济的转换”,并试图描述封建地主经济的一些特点。他指出“新兴地主是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生而存在的”,主要剥削方式为“佃耕—雇役制”。在封建地主制社会中,“主要对立的阶级为地主和农民”;地主和商人关系密切,“这时的大地主不必同时便是大商人,而大商人却同时便是大地主”;“从农奴制下解放出来的自由农民,所谓自由也还是表面的,部分地主仍然把他们束缚在土地上,对他们实行在其农奴制时代的榨取”[5] 。

比吕振羽稍后,邓拓也提出了基本相同的观点。他在《中国社会经济“长期停滞”的考察》中说:



中国的历史,从西周到代鸦片战争以前,在这一个长时期中,都是封建制度的历史……在这个长期的封建历史中,有若干不同的发展阶段。例如商业资本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日渐兴起,到了秦代就颠覆了原来的封建领主制,而确立了土地自由买卖的封建地主制,出现了商人、高利贷者和地主三位一体的结合状态。[6]



还有一些学者,虽然没有明确以战国秦汉以后的封建地主制来与战国以前的封建领主制相对应,但也有类似的提,或者努力探索秦至鸦片战争封建社会的特点和本质。例如,当时在苏联从事历史教育的吴玉章,继《太平革命以前中国经济、社会、政治的分析》之后,在其1934年编写《中国历史教程》的讲义中,又一次批评了所谓秦废封建后中国已不是封建社会的论调,指出“秦之改革不过造成另一种初期封建形式”,分析了商鞅变法后土地私有、土地买卖和土地集中的发展过程,指出由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佃农制形成,“商业、高利贷资本能够购买土地来剥削农民,商业资本找到了一条出路,不必再往前发展了”[7] 。原来持“变相”说的李达,在《中国现代经济史之序幕》强调商鞅变法后由地劳役地租转为实物地租;“随着实物地租之分裂为田赋和地租,而土地所有者也分裂为封建的领有(按指‘封建的最高权力者私有全国的土地’)与私人的占有(按指‘豪强兼并而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又指出“(秦代以前)地方分权是封建领主对于农民的直接支配,(秦代以后)中央集权是地主的代表对于农民的支配,即是土地所有者独裁的国家”[8] 。应该说,这些分析接触到了中国封建地主经济的本质。翦伯赞在其1939年出版的《历史哲学教程》中,批评苏联学者鲍格柯夫没有把握中国封建制之“部分质变”——“如由封建贵族经济向地主经济之转化,由地主经济向小土地所有者及自由商人经济之转化”。他在《中国史纲》第二卷中又指出,中国从秦代进入“中期封建社会”,其基础是土地所有关系的转变,即就的商人地主土地所有替代了旧的封建领主土地所有[9] 。这已经非常接近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的概念了。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在论战以后,通过对商业资本主义社会说、专制主义社会说等错误理论的批判,吸收三大论战的积极成果,努力探索战国秦汉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封建社会的本质和特点,从而做出“封建地主制”或“地主经济封建制”这一科学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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