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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历史比较研究是否可行?——由刑罚的宽免说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可疑

时间:2009-7-24 13:50:28  来源:不详
唐书·刑法志》:“古之为国者,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后世作为刑书,惟恐不备,俾民之知所避也。其为法虽殊,而用心则一,盖皆欲民之无犯也。然未知夫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而可使民迁善远罪而不自知也。”类似的思想在各部《刑法志》当中都可以见到。在肯定刑罚有用性和正当性的同时,古人也深深怀疑着严刑峻法的功效,认为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安定的社会秩序是不可能仅凭法律的手段来获得的。在12世纪的西欧,具有代表性和开创性的教会法作品——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也流露出同样的情怀。

中古西欧教会法肯定国家刑罚的合理性和有用性。国家法律对谋杀、投毒和扰乱公共秩序罪的惩罚是死刑。政府官员如果依法处死罪犯,就没有违背“不得杀人”的诫命。①格兰西分析说,当奥古斯丁写信请求罗马帝国官员赦免犯有谋杀罪的两名异端分子时并没有否认国家执法的权力。②但是教会法比世俗法要温和宽容。当教会怀抱仁慈之心干预时,即使是最坏的异端分子也不一定非要依据世俗法处以死刑。害怕受罚,所以人们停止作恶。但是害怕受罚的心理不足以改造恶人为好人,把他培养成好人还要依靠教育和关怀。③

在第23案例第6问题中,格兰西承认,引发对惩罚的恐惧有助于纠正谬误的牧民工作。但是他同时又引用《圣经》来说明“爱里没有惧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因为惧怕里含着刑罚;惧怕的人在爱里未得完全”④。有的人因为害怕受惩罚而不情愿地停止作恶,勉强地去做好事。假如恶人永久地停留在这种状态,刑罚就失去了强制他们从善的功用。格兰西对此解释道,刑罚可以使恶人逐渐厌恶原本因为害怕惩罚而不再继续的恶习,逐渐喜好日益熟习的善事和美德。⑤

    格兰西知道死刑在一定条件下是必要的,但仍然视之为国家律法严酷的一种表现。这种立场表明了他对这一刑罚的保留态度。在第23案例第5问题的结尾,他提到奥古斯丁为即将被处死的杀人犯写信求情,这实际上是在承认国家权威的同时申明教会出于宗教的动机可以对世俗法庭施加影响。⑥就像奥古斯丁在他的上述求情信中说的,他之所以不希望以血来偿还被杀神父的性命,是因为杀人的两名异端分子在接受比较温和的惩罚后有可能悔改,保全他们的生命是为了治愈他们灵魂上的毒疮。(⑦)在教会看来,依照国家法律应该被处死的罪犯并不一定都要处死。原因是,教会所注重的是帮助世人获得精神的福祉、永恒的拯救,在某些场合出面请求世俗法庭减轻刑罚,以促使罪犯改邪归正、增进信仰。

    在评论宽免死刑的案件时,《旧唐书·刑法志》和《新唐书·刑法志》的处理既透露出中西法律思想的极大不同,也表明在处理类似的问题时,不同的法律体系会作出类似的反应,法律思想和制度具有相当程度的可借鉴性和可移植性。

    《旧唐书·刑法志》说,和六年(811)九月,“富平人梁悦,为父杀仇人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殉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作者接着引用了韩愈的《复仇议》对此案件以及唐宪宗的处置加以评论。韩愈认为,礼教提倡孝道,子报父仇,《春秋》和《礼记》等古代经典都说不可加罪,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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