⑦ C.23,q.5,c.1.
⑧ D.29,cc.1~3.
但是前述对死刑宽免问题的中西两种不同议论也表明,看似相同的现象(赦免原本应该依法处死的罪犯)的背后是完全不同的思想和思维方法,来自于完全不同的历史文化语境。
格兰西之论说犯有死罪者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免死的思路,无疑受到基督教非暴力主义原则的影响,他对教会以及国家刑罚的肯定始终是有保留的。他还考虑到罪犯个人的灵魂拯救问题。在末世论的层面上,他同样赞同奧古斯丁对刑罚的看法:人世间的法律是不可能达成完全的公平和正义的,否则还要末日的审判做什么?基督教的仁慈,在这个意义上,是对人和社会的局限性的一种认可,不仅是一种道德上的谦卑,而且成为西方法律中反对法律条文主义的传统的重要渊源。而中国古代对刑法宽严的讨论似乎更多地是统治术的切磋和权衡,是为了更有效地防止百姓作乱,“使民迁善远罪”,从而达到天下大治的目的,“致治之美,几乎三代之盛时”。也就是说,所仔细考虑的只是人世间的权力和秩序。
我们在这里所做的比较,应该说只是一种对观或对照,提示我们注意到中西法律思想和制度的不同。这些异同所揭示的问题,不借助对观或对照的方法也可以认识到,不过比较的思路显然有助于开拓视野和思路。
二 宏观的思索:大一统封建政治的幻影
比较方法是否可以超越出在法学和文学领域已经成功的借鉴和移植的模式?譬如,在对封建大一统问题的讨论中,我们的学者一般都认为,从秦始皇到清朝皇帝,中国历来是统一的君主专制帝国,建立有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统治。这一沿袭已久的观点其实是大可商榷的。民主化和以相当程度的中央集权为特征的高效率政府管理是政治现代化的两个主要方面,二者相辅相成。在人类历史上,真正有效率的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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