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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生产方式之研究与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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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0: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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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划分开采,“一个人的财产直接地不是公社的财产”,这样便和第一种形态区别开来,这种个人财产地域化的发展,使土地私有的条件更加成熟,因而有法律上的平等观念,梭伦是划时代的代表作。所以,亚细亚的形态,由于迁移破坏了“由自然路径成熟的”部落特性,古典的形态便由于地域化助长了“由自然路径成熟的”过程,即是私有土地形态的路径(梭伦变法和中国“初税亩”在同一年代,当公元前594年)。 三、劳动过程的占有关系——在东方古代的形态之下,真正由劳动过程的占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是灌溉和交通,在这样场合,氏族首长的传统便延续下来,也即是所谓对于公社的保留。在古典的古代形态之下,因为土地的私有占领,新的劳动条件使个人的能力更加发展,土地私有制度便使分工更加扩张起来。 这两个“古代”路径,都是由公社的过渡生长起来,但是第一种是和公社密切结合,第二种却在后来把公社的氏族躯壳完全冲破。文献中所讲古典的形态中公社和个人私有的相依存以及相冲突的关系,便是指路径中的生成过程。个人和劳动者的主观观念和自然前提,是指小生产者。因为在希腊,最初出现的是小生产的私有者,后来才产生了大土地所有者,并且渐渐把小生产者并吞。以下的一段是马克思遗稿对比亚细亚和古典的一段的译文,省略了三种古代形态中的日耳曼路径(着重点是我加的——庐): 在这两种形态里,个人并不把自己当作劳动者,而当作所有者或同时也在劳动着的集团(Gcmeinwesens)的成员。价值的创造不是这种劳动的目的——虽则他们也可能花费剩余劳动,以便替自己换取别人的[劳动],亦即剩余生产品——而保证各个所有者及家族乃至全部公社的生存,才是它的目的。个人之转变为名符其实的劳动者这回事,本身属于历史发展的产物。 首先,自然形成的集团:家族和扩展为部落的家族,或许多以自相通婚来结合的家族,或部落的联合(Kombination),便是这种土地所有制之第一形态的第一个前提。因为我们可以设想,游牧,以及一般从一地到另一地的移徙,这便是一种生活方式的第一形态,在这种生活方式下,部落不是定着地安居于固定的地方,而是移动着,利用它所遇到的牧场——人类并非天生定居的(只有在特殊肥沃的自然环境里,他们才有可能象猴子一般坐在一棵树上——他们通常象野兽一样游荡着)——所以部落的共同体,即天然的团体,不是作为集体占有(暂时的)和土地利用的结果而出现,而是作为其前提而出现。既然人类终归要变成定居的,那末这种原始的共同体要视种种外界的(气候的、地理的、物理的等等)条件乃至人类的天性(他们的部落特征)而在若干程度上有所改变。自然形成的部落的共同体,或适当地说,群体,是人类占有他们生活以及此种生活所因而重演且有实体形态的活动(如牧人、猎人、农人等等的活动)之客观条件的第一前提(血统、语言、道德等等的共同性)。土地——这是伟大的实验室,是既供给劳动资料又供给劳动材料的兵工厂,又是移民的地盘,集团的基础。人类很素朴天真地对待土地如同对待集团的而且是在活的劳动中生产和再生产自己之集团的财产。每一单个的人只是作为(集团)之一环,作为这个集团之一成员而出现——他是所有者或占有者。经由劳动过程的实际占有,是在一些前提之下发生的,那些前提本身不是劳动的产物,而是劳动之自然的或神授的前提。这种形态本身可能实现为十分不同的样式,而其基础则有同样的最基本的关系[亦即集体的土地所有制]。例如,下述情形与这种形态毫不矛盾,如在大多数基本的亚细亚的形态里面,高居这一切小集团之上的结合的统一体,作为最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而出现的,而因此实际的化社却不过作为承袭的占有者而出现。因为这个统一体是集体财产之真正的所有者与真正的前提,甩以它本身可以是一种特殊的、站在这许多实际的各集团之上的东西,由是在这些集团里边,每一单个的人,事实上已被剥夺了财产,或者说,在这些集团里边,由于当作这许多集团之父而体现为专制君主的结合的统一体,通过各个人所属的公社而赋予各个人,所以各个人在无机自然界中所发见的他的主观上的物体的财产(也就是说,各个人之对待劳动和再生产之自然条件,如同对待归他所有的,对待客观的条件一样)对于他只是间接的。剩余的生产品,虽则在法律上被确认为经由劳动而实际占有的后果,但不用说仍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所以说,在东方专制主义的条件下,以及在专制主义之下似乎并无财产的条件下,事实上作为专制主义基础的这种大部分在小公社范围内由手工业和农业相结合所产生的部落的或公社的财产,是存在的,因此之故,这样的公社变成完全能够独立存在,而且本身包含有所有再生产和扩大生产的条件。公社之一部分剩余劳动即表现为贡赋等等的形态,又表现为用以赞扬统一体——一部分是现实的专制君主,一部分是想象的部落存在,也就是神——之劳动的集体形态。此类公社的财产,既然它实际上就在劳动中被实现了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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