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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生产方式之研究与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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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0: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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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工业者]等等)单独经营的工业。在组成集团之自由的和独立保证自己生存的农民间平等的保持,以及作为他们持续存在条件的应有的劳动,便是集团继续存在的前提。他们以所有者资格来对待劳动的自然条件;但这些条件还必须由个人以其本身的亦即本身劳动的条件和客观因素来亲自劳动而经常有效地加以巩固。从另一方面说,这种小军事集团的倾向却又把个人挤出这些范围等等之外(罗马、希腊、犹太等等)。尼布尔说:“当占卜者的预言使诺玛相信神许其当选的时候,虔敬的国王所首先关心的不是关于神庙里的礼拜,而是关于人类。把罗慕路以武器获得并经其许可住民的土地分割之后,诺玛便创立了境界神的祀典。所有古代的立法者,而首先是摩西,都把为着保持善行、公正和美德的自己法令的成就建立在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之上,或者说,至少都是建立在为最大多数公民保证继承土地所有权这一基础之一的。”(《罗马史》第1卷第2版第245页)个人被处在这样获得生活资料的条件里,是以获得并非他的目标,而是自己生存的独立保证,作为公社成员的自己再生产,作为耕地所有者因而作为公社成员的自己再生产,才是他的目标。公社的持续存在便是全体公社成员作为独立保证自己生存的农民之再生产,农民的剩余时间则属于公社所有,属于战争劳动等等。自己劳动的财产因劳动条件的财产亦即耕地的财产而成为间接的,就财产方面说,因公社之存在而得保障,但就公社方面说,则因公社成员之在兵役等形态中的剩余劳动而得保障。公社成员不是在创造财富的劳动中以合作来再生产自己,而是在为了保证联盟内外安全之集团利益(想象和现实的)的劳动中以合作来再生产自己。财产,这是罗马公民的财产,罗马的财产;只有作为罗马人,才是这样的土地私有者,而作为罗马人,他一定是土地私有者。
四、东方文明与西方文明起源之差别性。 根据马克思遗稿的明确理论,我们更知道亚细亚的与古典的异同所在,不容许对东方古代社会作出什么“空白”的谬论,且让我们再以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来证明吧。 文明是与国家的成立相抱相育、相资相助。世界史皆然,中国古代也不能例处。 在西洋古希腊罗马社会,国家和氏族制度之间有严密的痕迹把两者区别开来。“国家和氏族制度区别的所在,第一是在于它由领土以区别国民,因我们已经见到,团结氏族团体的血族关系之旧纽带,为了他们依靠如今不复成为事实的条件——即全体氏族须住在一定领土之上——故已变成没有效力。领土还是一样,但人类已有变动。……这个按照地域的住民组织,是一切国家的共同特色”。(《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24] 按照地域单位来生活的文明社会,有它的特征:“一方面是固定了当做社会分业基础之城市与农村间永远的对立,他方面是发生了财产所有者在死后尚得处分他的财产的遗言制。这种制度是直接给古氏族以打击,且在希腊梭伦时代以前所未曾知道的”[25]。 所以,文明的新特征,除了当时直接生产者是由氏族成员分化出来之外,便是财产所有关系.因此,区别文明社会的要素,“第一是财富,第二是财富,第三还是财富。……野蛮人间,如我们所见,几乎是没有权力与义务之差别的,但文明却使这两者的差别变成非常显明”。[26]这里主要指的是:分业,农村和城市的分裂,权力和义务的差别,生产者和所有者的分离。 我们认为,上面恩格斯的著述,是指的一般的路径。国家创造了公共的强制权力,使文明国家的法律神圣地位,代替了氏族祖先崇拜的神圣地位,所以说,“文明时代最有势力的王侯及最大的政治或将军也许要艳羡那最平凡的氏族长所独特得之于自发的无可争执的尊敬,因为氏族首长是在社会以内,而他们却被迫得占居一个在社会之外又在其上的地位。”[27] 但古代文明路径在一般的规律性里,还包含了特殊的规律性,这在西洋社会就有三种实例: 第一,雅典所代表的最纯粹形态。在这里,国家是直接地而且主要地从氏族社会内部发展所造成的分裂而产生的。 第二,罗马的路径。在这里,氏族制度在许多站在外部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的平民之中,成为独享的贵族主义。平民胜利当然冲破了旧氏族秩序,并且在它的废墟上建立起国家;但不久,氏族的贵族和平民都在国家之中同归于尽。 第三,日耳曼的路径。在征服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中,国家的发生,直接由于非氏族制度所能支配的对庞大的外国领土的征服,但这种征服,既不一定要和旧住民发生激烈的战争,也不一定引起进步的分业。因为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双方经济的发展阶段差不多一样,所以社会的经济基础可以依旧不变。氏族制度也由此得以在数百年间,用“马克”的公社形态,保存不变,甚至在后世的贵族家族或在农民家系中还保存着。 以上依据《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归纳的三种路径,是古代的西洋的实例。就欧洲和东方的路径特殊点来看,著者以为又可分作两种,就是: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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