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使一定的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只要当作现存状态基础不断的再生产,以及与现存状态相照应的关系之不断的再生产,一经在时间的推进中,采得调节的支配形态,这个结果就会发生出来的。并且这种调节与支配,也是每一种生产方式不可缺少的要素,如果它要取得社会的稳定性,而脱却它的偶然性或无声性,换言之,生产方式要取得社会的稳定性,相对地脱却它的偶然性或无定性,只有取得这个形态,才能做到。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以及它相应的社会关系陷在停滞状态中时,要取得这个形态,只有凭同一生产方式单纯的反复的再生产。假使它是长期的继续下去的,它就会当作习惯和传习固定下来,最后,也当作成文的法律神圣化起来。[18]
“维新”的历史,更是这样,但也的确象上引文所说:“这种发展,还要依存于环境的利益,生来的种族性质等等。”[19]
因此,据著者的研究,古代东方国家走进文明的路径,依存于这些传习等等,再把它固定化起来。这个转变可以叫做“古代的维新制度”,亚细亚生产方式就是这样地支配社会的构成。
照以上所讲的东方古代路径的特点看来,灌溉、热带等自然环境是亚细亚古代“早熟”的自然条件,氏族公社的深留以及转化成为土地所有者的氏族王侯(古称“公族”),是它的“维新”的路径,土地国有没有私有地域化的所有形态,是它的因袭的传习,征服了周围部落的俘获,是它的家族奴隶劳动力的源泉。生产方式的本义既然是特殊的劳动力和特殊的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所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便是:
土地氏族国有的生产资料和家族奴隶的劳动力二者间的结合关系,这个关系支配着东方古代的社会构成,它和“古典的古代”是同一个历史阶段的两种不同路径。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第一要素土地所有形态,上面已经说明了,现在再讨论一下另外一个要素——劳动力。照恩格斯说,古代东方是家内奴隶制,但是这里却要明白,所谓家内的并非指不事生产的仆役,而是指家族的集团,例如《家族、私有财产及国家的起源》说:
他们并未达到完全的奴隶制——既非古代的劳动奴隶制,又非东方的家内奴隶制。
上面两个社会既然都是完全的奴隶制,那末两者都不过是路径问题罢了。所以《自然辩证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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