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西方到文明社会的方式,是“旧的公社的土地所有权,已经破坏,或至少以前的公社耕种制已经让位给各家族单位分种小块土地的制度。”[7]这便是《资本论》第3卷中所指的“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概念,在古代世界,只有发生于有机社会秩序之分解时代”。东方却不然,“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地方就是如此”。“奴隶是用他人所有的生产条件来劳动,不是独立的。所以这里必须具备人身的隶属关系,必须在某种程度之内没有个人的自由,必须当做土地的附属物,而不能和土地离开,那就必须是最严格的隶农。假设奴隶不是隶属于土地私有者,却象亚细亚一样,隶属于既为土地所有者又为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税就会合并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隶属关系,就是国家的臣属关系。在这里,国王是最高的地主。这里,主权就是全国的累积的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没有土地私有权,不过对于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罢了。”(《资本论》第3卷)[8]
因此,氏族公社的个别权力者,转化成为国家,或者转化成为主人,是有不同的情形。所以说:“这种主人适应于各种情形,或转化而为东方的王公诸侯,或转化而为希腊的氏族王公或克勒特氏族的酋长等。”(《反杜林论》)[9]
这里,首先要问的是“转化”的特殊条件,在希腊虽然有向王公的转化(如英雄时代),但是“土地差不多是完全由独立农民耕种的,显贵的氏族王公所有的较大邑地,是种例外,且很快就消灭了。”[10]然而在东方,土地向王侯所有权的转化,却是通例,而且也难以消灭。所以象希腊古代王公的特权,是过渡的,是氏族公社解体过程中的暂时形态:然而它在东方国家,便不是过渡;非但不是过渡,而且它通过了古代社会,并没有消灭:非但如此,它在后来东方封建社会还是用家谱的形式保存到近世。所以《资本论》说:
太古的狭小的印度公社,一部分,还存在到现在。它们是以土地的共有,农业与手工业的直接结合……为基础。(第1卷)[11]
这些公社不断地用同一的形态再生产出来,并且在偶而被毁灭的时候,用同一的名义、在同一的地方,再树立起来。这种简单的生产有机体,解释了亚细亚各社会的不变性的秘密;为什么亚细亚诸国家不断的兴亡和王朝时常的变动,但与此相反,亚细亚的社会却没有变化.社会的基本经济要素的构造,决不受政治上的风云的影响。[12]
因此,不论在印度、埃及、希腊、罗马、日耳曼都有它们自己的过渡期,重要的是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说的“从各种不同的原始共有财产的形式发生出来的各种不同的解体形式。”尤其在所谓“热带地方,河川沼泽的管理,最后还有宗教的职能”的解体形式更加特殊些。在这一点,《资本论》说明了亚细亚国家的国有土地之后便接着说: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