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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生产方式与中国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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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细亚生产方式之研究与商榷*

时间:2009-7-24 13:50:3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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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直接生产者榨取无偿剩余劳动的特殊的经济形态,决定支配和隶属的关系。它是直接由生产发生,但反过来,在生产上却发生决定的作用。由生产关系发生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构成,以及它的政治姿态,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生产条件所有者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这种关系依照当时的形态,自然会与一定的劳动方式的发展阶段与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阶段相适应),把全社会的构成,君臣关系的政治形态,简言之,当时特殊国家形态内部的秘密和隐藏着的基础,显示出釆。然而,同一的(在主要条件上说是同一的)经济基础,仍然可以由无数种互相不同的实际的情况,例如自然条件、外来的历史影响等等,在现象上显示出无穷尽的变异和差别来。不分析这种实际上所产生的情况,是不能理解这一点的。(第3卷)[13]

这是多么明白的指示!它把具体的路径的地位有力地分析清楚了。在具体的历史上,复杂的实际情况是有所谓“混同”的形态,然而,我们如果把“混同”认做“过渡”,那便显然有背于科学的分析。《资本论》又说:

第一是各种地租形态的混同。这些形态是与社会生产过程各发展阶段相照应。不管是哪种特殊的地租形态,它的一切类型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采取这种经济形态,土地所有权就是在这种经济形态上实现它自己的,但地租又以土地所有权的存在为条件,……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个人,在亚洲、在埃及等地方就是如此。这土地所有权也可以单是某人对某人(直接生产者)享有主人权利这一事实的附属条件,例如在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下就是如此。[14]

主要是研究这一点: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这里的关系就是指的生产方式)把全社会的构成显示出来。不管形态怎样的混合,这里既然指明亚细亚的生产方式把社会构成显示出来,“构成”便显然是存在的,这就不必要说成它是过渡了。因为“土地所有形态,和一定的生产方式的其他一切所有形态一样,它的合理的论据,是生产方式本身。”[15]

因此,氏族公社的解体过程和到文明世界的路径是多样的,即使是在同一的经济形态上也有各种现象上的差别。问题是在分析那些具体路径顺着什么轨道运行,像《反杜林论》中所举的“应当别论”的一些问题。

我们知道,上面所说的埃及也好,亚洲也好,由公社的解体过程所产生的特殊的国家,又象马克思所讲的“收取贡纳的国家”,或“东方专制君主的国家”,显然不是看它们的分配所得形态或政治形态所能了解的,它们背后的秘密仍然是“生产方式本身”。这样的国家形成,在历史上所走的路程是前行的,比希腊、罗马的历史差不多早了一千年,因此我们可以说有几点具体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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