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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中国经济史研究述评·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

时间:2009-7-24 13:50:40  来源:不详
 本年度魏晋南北朝隋五代经济史的研究取得了比较显的成绩,选题更加广泛,不少研究富有深度,特别是财政史、区域经济史、生态环境史的研究令人瞩目。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一些中青年学者积极参与其中。本年度的研究也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研究不严格遵循学术规范,或选题重复等。

农业 畜牧业

蒋福亚《也谈<嘉禾吏民田家蔀>中“二年常限”田的涵义》(首都师大学报5)得出如下结论:所谓“二年常限”,既指租佃者佃种土地的年限,也指其所缴定额租的年限。文章通过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深入分析和大量计算,不仅廓了“二年常限”田的真正涵义,而且对此前已有的两种说进行订正和补充,这对于深化魏晋经济史研究具有一定的意义。关于隋唐屯田营田,又引起学者的注意。李宝通指出《隋书•食货志》对隋代屯田记述含混,文帝时边地军屯规模有限且持续时间短;河西民屯不但未增且有缩减。隋代之富在于顺应历史趋势推行均田制,屯田之效微乎其微。人身依附关系的减轻使内外民屯受到限制,隋炀帝大规模徙边民屯非但无效,且严重干扰了均田制的正常实施;隋代统治者未能开展积极有效的边地军屯导致转输劳弊,并最终诱发了反隋起义(隋代屯田的历史作用及其限制/西北师大学报3)。冯金忠《试论唐代河北屯田》(中国农史2)强调,安史之乱以前河北屯田主要分布于幽州至渝关一线,以军屯为主,有幽—蓟、平—营、檀—妫等屯区。安史之乱以后,在河北藩镇割据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屯田有向中南部推移的趋势,各镇均有屯田,但仍以北部为主,而且其规模、范围都有较大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恢复发展经济的一种有效形式。冯培红《唐五代敦煌的营田与营田使考》(兰州大学学报4)利用敦煌文书并结合传统史籍,对唐五代敦煌地区的营田和营田使进行了梳理和考辨,其结论是:敦煌地区早在武则天时就已经实行民事屯田,较内地早;吐蕃占领时期出现寺院营田,为其他地区所无;归义军时期曾经大规模实行营田,仅瓜沙中心地区是民事营田,河西其他诸州为军事营田;敦煌地区实行了一套完整的营田使官职体系。卢向前《唐代西州土地关系述论》(上海古籍)系这一方面总结性专著,值得一读。

朱雷《吐鲁番出土唐“勘田簿”残卷中所见西州推行“均田制”之初始》(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18辑),通过对数件“勘件簿”进行了令人信服的考证,指出不仅可以看出该簿的特点,也可推断其制作的目的,即为实行“均田制”做最为必要的前期准备。换言之,该“勘田簿”就是唐平高昌后,为了了解西州高昌县民各户实际占有土地状况以推行均田制而作的。卢向前《唐代西州合户之授田额——唐代西州田制研究之五》(敦煌吐鲁番研究5卷)认为,唐代西州老、寡及小等合户,可额外多得常田一亩、部田二亩。这种标准存在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当地土地的欠少(若为两户,官府之授田数量当更多),另一方面,则在于唐代官府为了体现所标榜矜寡孤独老疾有所养的儒家思想。金圣翰《论唐代敦煌户籍文书中的“自田”》(敦煌吐鲁番研究第5卷)的研究表明,在同一户内的已受田相邻近的情况比较少而邻近时使用户主名记载四至的唐代均田制下,很难肯定同户籍文书上常常看到的“自田”的地段退土地时或分土地时,甚至注册在别人的户籍时未改写的事例,可以看出“自田”与属于其所注册的地段的户无关。这种“自田”是实体虽然不明确,但可能是指屯田。总之,均田农民在均田制范围以外有没有合法土地是不可断定的。

薛瑞泽《读<洛阳伽蓝记>论北魏洛阳的寺院园林》(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的结论是:北魏时洛阳的寺院园林是中国园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树种开始呈现出驳杂的气象,因花草的种植,使寺院园林呈现出庭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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