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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回眸:井田制问题再认识

时间:2009-7-24 13:50:41  来源:不详
井田制下存在土地私有制。以往人们常以现代意义的法权观念去衡量、诠释古代的情况,认为既进入国家、阶级时代,土地等等自然成了王和贵族集团的私产,土地私有化应是毫无问题的。事实是,在私有制产生的过程中,最初意义的私有,只是生活资料、即动产的私有,而生产资料——土地等不动产的私有则需经过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时期。《孟子》等史料皆反映出,在井田存在的时间、地域内不存在土地私有制即是证明。而且在以后的历史岁月中,无论是汉唐,还是明清,土地公有的观念及其形态(如汉代的官田、草田、唐均田制下的职田、屯田、驿田、荒地等)依然在顽强地表现自己的力量。中国夏商乃至西周的土地状况,正如马克思所论:古代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7]

;;; 第二,当时的土地划分为公田和私田两个部分。孟子的井田说中既有“公田”,又有“私田”。这在其他古籍涉及的周代土地制度篇章中,亦有极清楚的说明。如《诗经•小雅•大田》篇即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此处的“公”与“私”,应该说指的就是共有地和份地,而非什么“公有制”、“私有制”。具体而言,共有地(公田)既有属于村落公益事务开支的部分,也有属于以周王为代表的贵族集团用于俸禄等项开支的部分,如“藉田”即是。份地则是各家农民分到的私田,私田上的收获物归农户所有,用以维系农民自身的基本经济要求。井田制下,由于国家的影响已经渗入其中,因此,无论“公田”还是“私田”,其所有权名义上都属于以周王为代表的贵族集团占有。农民面对的是封君,封君面对的是王,原本是农民自己的份地,却打上了国家的印记,成了国家“给予”的,故文献中便有了“受田”之制。此正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小雅•北山》)

;;; 第三,当时的土地还存在定期分配的制度。先秦古文献中对此多有记载,谓作“换主(土)易居”或“★田易居”。[8]《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说:“司空谨别田之高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饶角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土)易居,财均力平。”在井田制下,根据田的好坏,土地分为三品,三年重新分配一次,即“三年一换土易居”。由于定期重新分配土地,从而达到“财均力平”之目的。这种办法,直到战国早期的齐国仍然存在着。《银雀山汉简•田法》就记载了战国初叶齐国的授田法;“巧(考)参以为岁均计,二岁而均计定,三岁而壹更赋田,十岁而民毕易田,令皆受地美(亚)恶口均之数也。”以法令的形式规定耕地的定期重新分配,一方面,反映出,农民所经营的份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现实状况;另一方面也透露出一个信息,那就是到战国时代,份地重新分配的时间已越来越长,从最初的每三年一次的重新分配耕地,逐渐发展到十年一大循环,反映出土地定期分配的难度性增大,不得不借助法律的力量推行,它表明土地的使用权可能已开始朝着私有权的方向转变。

;;; 第四,当时在井田上的耕种者虽已开始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削,但贫富分化还不显著,社会对立并不明显,劳动者身份还较高,家庭已作为一个生产单位,社会成员彼此间仍过着平等互助的生活。文献中的“同养公田”及“助”法、“彻”法的实施,无疑都是井田制下社会组织受到剥削的佐证。而从《韩诗外传》所解的“家为公田十亩”来看,八家共耕公田,每家所承担的劳役不过十亩,剥削率并不算过高。
;;; 井田制的内容已如上述,跟下来的问题便是井田制的性质是什么?其实,答案早就摆在那里:井田制是一种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这种土地公有制不是别的,而是早已存在于中国上古社会——夏商周时期,毗连于野的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关于农村公社,马克思曾有过“农业公社具有公私二重性”的合理命题,即村社既存在土地公有,又有产品的私有。但值得指出的是,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三稿》中所提出的农村公社的三个特征——(1)农村公社是“最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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