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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回眸:井田制问题再认识

时间:2009-7-24 13:50:41  来源:不详
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2)在农村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3)“耕地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农业公社社员之间进行重分,因此,每一社员用自己的力量来耕种分给他的地,并把产品留为己有”。[9]其中,所论农村公社是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对于地中海沿岸地区乃至西欧而言,或许是适用的,而对于其他更为古老的许多文明地区,则有其局限性。从中国来说,血缘关系的纽带,在进入阶级社会后并不是一下子就完结了。中国古代社会被称为“亚细亚社会”,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氏族血缘关系外壳的顽强遗留。说到古代中国之被称为亚细亚社会,实际上还应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在村社内部(与西欧不同),公有原则(集体所有制因素)曾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战胜了私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村社不仅没有消亡,反而成为早期阶级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础。村社的存在,强有力地抑制了私有制、商品货币关系、贫富分化、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财富的集中等的发展,这种结局,自然有别于希腊、罗马古典奴隶制的道路,而形成阶级社会生成、发展道路上的另一种景观,即非奴隶制的村社封建制道路。

;;; 村社,既然是一种非奴隶制的社会组织结构,因此,村社制下井田的性质,自然不是什么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应是一种农村公社的土地所有制。但需要指出一点,这仅是就土地的实际占有关系和支配关系而言的。从当时情势讲,已进入阶级、国家时代,国王、封君是国家的代表,相应地自然会产生土地属于国王、封君的观念,或土地被认为应是属于以王为代表的统治集团的思想。因此,尽管土地实际是村社的,但阶级社会的影响已经渗入,国家统治的权威已开始张扬,于是就有了西周立国后“授民授疆土”的政治动作,有了助法、彻法等经济榨取方式,也有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和“封略之内,何非君土”的观念。如此看来,村社土地的所有权,较之原始氏族时代,已显得不那么完善了,它受到了国家政权的限制和一定程度的剥夺。因之,要确切地表述三代土地制度,就不能不考虑国家强权因素,但又不应过分夸大这种作用。事实是,在早期阶级社会,国家、王权的力量并不如后世表现的那么强大,而是较为单薄。国家单靠一纸宣言、命令,是不能、也是无法彻底剥夺公社土地所有权的。否则,我们就难以理解:为什么村社在夏商周三代社会中不仅被保留下来,而且还成为三代社会生产的主要组织者,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载体形式。由于村社的存在不仅排斥了劳动者对于土地的私人所有权,同时,也一定程度地拒斥了最高统治者对土地的直接所有权和经营权。统观井田在三代的运作、发展,其土地制度,可名之曰:打上了阶级、国家烙印的村社土地所有制。这就是我们的认识和结论。[10]

注释:

1桑田幸三:《中国经济思想史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页。
2《中国古代社会研究》,《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3沙文汉:《中国奴隶制度的探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4年版,第78页。
4胡寄窗:《有关井田制若干问题的探讨》,《学术研究》1981年第4期。
5《奴隶制时代》,《郭沫若全集》(历史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6田昌五:《古代社会形态析论》,学林出版社1986年版,第159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56页。
8许慎:《说文解字》释“★”为:“★田,易居也。”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49页。
10论及井田,自然牵涉到村社井田制下的榨取方式和劳动者身份问题。限于篇幅,容另文论之。这里仅交代一下看法:即井田制下的剥削、榨取方式主要采取助和彻。助法(劳役地租)是井田制下的典型剥削形态;彻法(实物地租)的实行,当在宣王即位,不籍千亩之时。井田上的劳动者是村社成员,即被称为众、庶人一类的自由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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