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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主流政治传统浅谈:以宋代为中心

时间:2009-7-24 13:51:21  来源:不详
“严、       衢、信、处、婺、建等州皆大水,士民溺死数万,桧隐而不奏。有闻言者,必罪之”。[15] 宋时官员隐瞒灾情是有罪的,秦桧不仅知法犯法,反而加罪於说真话者。绍兴十六年“行都疫”,而秦桧的尚书省只是上奏建议“给散夏药”,根本不承认发生了瘟疫。[16] 虚饰太平盛世而报喜不报忧,弄虚作假,以至不惜劳民伤财,官府马为刀俎,百姓为鱼肉,成为专制政体的一种顽症。皇帝欺瞒胡人,宰相欺瞒皇帝,官员自然也可以欺瞒上司。《朱子语类》卷106谈及地方官,“每常官吏检点省仓,则挂省仓某号牌子,检点常平仓,则挂常平仓牌子,只是一个仓,互相遮瞒”。这是欺瞒上司的一例。

    五、贪污行贿:此类行为史不绝书。应当指出,在专制的人治条件下,一是败露率低,       二是败露也未必依法惩处,故贪污行贿必然是低风险,高收益,而敢於触犯刑法者众。皇       帝、权臣等经常是此类行为的保护伞。人们公认宋初以重典惩治贪官。[17]但是,大将王全       斌等平後蜀,恣为不法,“凡所取受、隐没,共为钱六十四万四千八百馀贯,而蜀宫珍宝       及外府他藏不著籍者,又不与焉”,“百官表言”王全斌等“法当死”,而宋太祖“特赦                之”。後来宋太祖又给王全斌复官节度使,说:“抑卿数年,为朕立法。”[18]宋高宗时,黄达如“赃污钜万”,而被按劾。但他利用“太后还銮”的机遇上奏,建议将“盛事”“作为歌诗,荐之郊庙”,“将前日异论沮谋者,明正典刑,其力主和议者,重加旌赏”。於是宋高宗大悦,居然发表他出任专门行使监督职权的监察御史。後来在官员的论列下,也仅以“私役禁军,贩易物货”的次要罪名,“降一官,放罢”。他在秦桧死後,还出任徽州知州。[19]一方面制订法律,另一方面又恣意玩侮法律,这也是一条中华自古相传的政治老例。

六、妒贤嫉能:北宋末,国势阽危,唯有李纲尚能挺身救国,而耿南仲伙同徐处仁、       恪等人,“疾李纲胜己,同力挤排”,一力怂恿宋钦宗命李纲承担无法胜任的救太原的       重任,唐恪说:“火到上身,自拨,但责以成功,纲须自去,陛下切不可听其避免。”[20]这又是一种中华自古相传的“窝裏鬥”,“窝裏横”的政治传统。发展到了顶点,则是不管国家存亡,百姓死活,自己不能成功,却必须破坏他人成功,自己不能救国,却必须阻止他人救国。妒贤嫉能的极致当然就是陷害忠良。

七、结党营私:中国成语“结党营私”,确有科学内涵,大凡钻营官场而谋私者,往往必须结党,不结党就无法营私。结党营私和任人唯亲的极致,即是所谓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古代皇帝往往十分忌讳臣僚分朋植党,所以结党营私一般是无法公开的。但是,在南宋四个权臣掌政的时代,他们又是并无忌违地、大规模地任用亲党。史弥远深通擅权的三昧,他“专任憸壬”,而手段却更加隐蔽和狡猾。“亲密友周铸、兄弥茂、甥夏周篆皆寄以腹心,人皆谓三人者必显贵。然铸老於布衣,弥茂以执政恩入流,周篆以捧香恩补官,俱止训武郎而已”。[21]“执政、侍从、台谏、给舍之选”,都是宋时的要员,“或私谒,或请见,或数月之前先定,或举朝之人不识。附会者进”,对他“争为妾妇之道”。所以柴中行评论史弥远的结党营私的特点,是“外示涵洪而阴掩其迹,内用牢笼而微见其机。”[22] 在民主体制下,任何政客失去民望,只能下野。在中国古代却有一种多见不怪的怪现象,不管某人如何丧失民望,甚至万众切齿,只要“上台喜”,即通过各种政治关系网的保护,就能长久宦运亨通,骑在人民头擅作威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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