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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惠东地区的海洋社会经济生活及其变迁

时间:2009-7-24 13:51:29  来源:不详
量。"隆庆元年四月,总兵戚公亲诣本所",对崇武的军户进行整编与改编,"将在城在乡旗军余丁,抽选精壮出汛,坐驾哨船,立哨长一名,队长二名,兵十名,火兵一名。每年三、四、五月为春汛,十、十一月为冬汛,及期驾船出海备御,余月休息。厥后更改,遂无定制"。"将食粮旗军、屯粮余丁及不食粮军丁尽数阅选。稍壮者月造支粮米六斗。立哨长一名,队长二名,军十名。有警则守城,无事则操练。每年春分开操,端午止操;冬则霜降开操,冬至止操,故曰城操"。还因"卫所城池失事,往往皆非攻陷,率由掩袭而入,此无伏路之兵故也"。所以他"比照原在浙江设立陆路事例","编立陆路军"。"每所设正军十名,付管墩官提调。各去三里许冲要路口,每夜轮出各路伏哨,每给起火六枝,铳三把。遇警则放火铳为号,使城内中军台知情,击鼓传通城登陴守备捍御。若伏路失误,坐以军法示众"。由此看来,明代晚期崇武仍有不少军户。他们从军守御,"月造支粮米六斗",有固定收入,可维持家人的生存,不必让妻子去干农活;且他们属于当时的"士",有较高的地位。

  其次,崇武的军户有部分仍从事屯军生计。明代中叶后,因"兵乱日久,田荒愈多",有的也"转兑于势豪富宦之手"。"成化八年,督屯道康口清查大中、下庄二屯田地,只实四十六顷五十亩,清拨余丁一百五十五名补种。每丁三十亩,纳米六石,共米九百三十石,即谓本色屯军"。又清查一顷二十亩,拨余丁四名补种,每丁三十亩,纳银一两六钱零八厘,即今谓旧额折色屯军。尚田二下五顷二十亩,情作逃亡抛荒除豁"。为了"要凑原额二百四十三户之数","弘治十七年,奉勘合,为灾异陈言事,差礼部给事中倪□会官清查,仍拨余丁八十四名补种前田,每名纳银一两五钱三分三厘,今谓之新增折色屯军"。但是,明代中期以后,屯田的情况已大不如明代初年了。"初置屯时,田皆肥美,及后新增名田多系驾空凑补,诣诬丘段",有的"田地被奸滑占耕入已,或有指作本色田亩不敷,请告贴种,亦未尽数",从而使"余丁赔输难堪"。所以到了"嘉靖年间,督屯道姜□出示令首请增纳,今谓之续增折色屯军是也"。可见,嘉靖以后,崇武的军户仍有人从事军屯,而没有把农活推给妇女,所以他们仍是男耕女织,由男子从事当时认为高尚或高人一等的"农"的事业。

  因此,嘉靖以后,崇武的军户尽管有人从事商业、渔业,但绝大多数还是从事封建时代等级较高的职业如"士"、"农"的行业。这些生计方式都把妇女留在家中,并没有迫使妇女成为农业主力。崇武的军户虽有从事渔业,但多数是船主、渔行老板之类,真正去从事远海捕鱼的人虽有但并不多,在主要从事士、农、儒、商生计的崇武城里人中,也起不了改变旧有生活方式的作用,所以他们的妻女仍与绝大多数人保持一致。其次,这些生计也是崇武城里人能始终处于一种居于上层等级的保证。因为在当时,士农具有较高的等级,而且通过这些生计,他们才有机会进入明朝统治阶级中,即士可以通过军功而升迁,农可通过科举而进入官僚机构中,如"洪元卿,军籍,祖于永乐年间,拨下庄屯种,遂居于斯地。以晋江县学增广生领万历己酉科乡试中式第□名,授广东省知县"。(注:《崇武所城志》,第56页。)有这样的好处,所以他们坚持这些生计方式,并以此为傲,而与多从事所谓渔、工这些末业的民户相区别,并鄙视他们。因此他们仍坚持不与城外民户通婚,而且还通过城墙的象征,坚持族群隔离,甚至在服饰上也有区别。例如,在清代,城外的女装长至膝盖,而城里的女装则略短一些,以示有别。解放后,这种情况仍继续,当城外女装因腰上银裤链的缘故越来越短时,而城里妇女则反其道穿长至遮胯的服装,且服装色泽也有别。又如城外人为劳动便利而放脚,城里人就坚持不放。这一方面故然有族群隔阂的因素;但另一方面,也有传统观念的影响。在闽南人的观念中,有着"绑脚的是娘子,大脚是丫头","绑脚的使唤人,大脚的被人使唤"的俗话,也就是说,裹脚女子可成为娘子,而天足的妇女是丫环。因此,这些自认为比乡下人高一等的城里人,在所从事的生计不必迫使其妻女放脚的情况下,自然是坚持这种传统的伦理观点,不让自己的女人与城外一样放脚,并在心理上鄙视妇女放脚从事农业的举动。因此,由于城里的生计方式确保他们能保留旧有的传统;同时,城内外的族群隔阂,也促使他们不会去效仿城外;而且,所谓城里人高人一等的心理,又使他们鄙视城外民户的风俗;还有,他们坚持在军户中的通婚,也保证了他们与城外人的隔离。所以,他们仍保持在明代初年形成的习惯,而与城外的民户相区别。

  五、简短的结语

  综上所述,在惠东地区,明代初年,由于建城,导致人口大幅度增加,并由于迁进的军人与乡民的居地与职业不同,导致该地区形成军户与民户两个主要的族群,军户以从军、屯军为主要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同时由于掌握一定的权力、知识教育和市场资源,从而也垄断当地的长途贩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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