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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巡抚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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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38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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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向该地区迁徙,且越来越多。为避免再次引起动乱,明政府接受了原杰、王恕、吴道宏等人的建议,采取了以下措施:一、将各地迁往荆襄地区的流民分别附籍于所在州县,承认其迁居的合法性[25];二、拓郧阳县为郧阳府,同时设湖广行都司及所属郧阳卫,命河南、湖广巡抚兼抚之,以加强统治[26];三、于成化十五年五月升湖广巡按御史吴道宏为大理寺少卿,抚治郧阳,建立起准巡抚机构[27],以湖广之郧阳、襄阳二府,河南南阳府之邓、唐等州县,陕西西安府之商州、汉中府之兴安等州县,以及四川之夔州府以隶之。 从国家机器对内镇压的职能和阶级实质来看,这类巡抚显然具有特殊意义。 四、组成战区。这类巡抚有两种情况。一是设置于原来的边境重镇,如宣府、大同等,有相对的稳定性;二是根据战事的发展临时增设,事平则罢,如崇祯时为抵抗后金而设置的密云、登莱等巡抚,这可视为巡抚在非常时期的变态。 《明史·职官志》共列明代巡抚三十三个,兹归类如下。第一类:广东、浙江、福建、河南、山西、山东、陕西、四川、湖广、江西、广西、云南、贵州。第二类:凤阳、应天(以上由南直隶划分)、顺天、保定(以上由北直隶划分)、辽东(由山东分出)、宁夏、甘肃、延绥(以上由陕西分出)。第三类:南赣、郧阳、松潘、偏沅。第四类:宣府、大同、天津、登莱、安庐、密云、淮扬、承天(天津以下六巡抚皆为明末兵兴时增设)[28]。
[1] 《明宣宗实录》卷七0,宣德五年九月丙午。 [2] 《明史》卷一五三《周忱传》。 [3]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七,景泰元年十月庚辰。 [4]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二三《都察院》。 [5] 《明英宗实录》卷五。宣德十年五月壬申。 [6] 《明英宗实录》卷一,宣德十年正月辛丑。 [7] 《明会典》卷二0九《都察院·督抚建置》。 [8] 《明英宗实录》卷七五,正统六年正月壬子。 [9] 李贤《天顺日录》。 [10]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二《督抚·巡抚之始》。 [11] 《明宣宗实录》卷八九,宣德七年四月壬子。 [12] 《明史》卷一五八《耿九畴传》。 [13] 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六《明末巡抚多由边道擢用》。 [14] 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载《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 [15] 《明英宗实录》卷一八七,景泰元年正月辛未。 [16] 《明英宗实录》卷九,宣德十年九月壬辰。 [17] 《明会典》卷二0九《都察院·督抚建置》。 [18] 《明宪宗实录》卷二七四,成化二十二年正月戊申。 [19] 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载《明经世文编》卷六七。 [20] 王鏊《震泽长语》。 [21] 陆深《玉堂漫笔摘抄》。 [22] 《明宪宗实录》卷二七五,成化二十二年二月甲辰。 [23] 《明孝宗实录》卷八,成化二十三年二月癸酉。 [24] 何乔新《新建巡抚院记》,《明经世文编》卷六七。 [25] 原杰《处置流民疏》,《明经世文编》卷九三。 [26] 原杰《开设荆襄职官疏》,《明经世文编》卷九三。 [27] 《明宪宗实录》卷一九0,成化十五年五月甲子。 [28] 《明史》卷七三《职官志三·都察院》。 三 景泰以后,随着巡抚的全面地方化和制度化,巡抚成为居三司之上的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巡抚衙门成为省级权力机构,三司实际上已下降为部门性机构。由于巡抚是由临时性差遣演变为永久性机构的,因此,人们对巡抚的地位有一个认识过程。这一认识过程客观上又反映了巡抚制度的演变过程,只是认识上的变化总比实际上的变化要慢半拍。 正统十一年,巡抚直隶监察御史李奎请遣巡抚官赈济永平、滦州饥民,并于浙江、江西、湖广等地复置巡抚。英宗认为,巡抚因事而设,苟非其人,适增繁扰,否决了李奎的建议[1]。景泰六年,刑部尚书俞士悦以福建远隔京师,边临大海,“草寇窃发”,请遣重臣巡抚。吏部尚书王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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