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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巡抚制度

时间:2009-7-24 13:51:38  来源:不详
直则认为,捕盗之责在三司,毋需巡抚。景帝也认为:“非有大事,不许轻遣廷臣。”[2]可见,巡抚在正统、景泰时尚被视为临时性差遣。
弘治时何孟春则指出:“今之巡抚,即魏之慰抚大使,隋之宣抚大使,唐之存抚、安抚使也。亦时有命之。而今为重。边方领(制)置之权,腹里兼转运之职,手持敕纸,便宜行事,三司属其管辖,数郡系以惨舒。”[3]肯定了巡抚在地方事务中的崇高地位和重要作用,但对巡抚作为地方行政制度的估计却略显不足。
至嘉靖,吏部尚书桂萼明确指出:“足食足民大计,全赖巡抚、兵备官整理。”[4]世宗则认为:“用当此任者,须要好官,以保吾民。”[5]最高统治集团已公开将巡抚视作地方保民守土官了。
巡抚的职责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抚循地方、考察属吏、提督军务,即治民、治吏、治军。
抚循地方,是巡抚的基本职责。上文所引宣德八年给各处巡抚的敕谕,已有较明确的规定。嘉靖十一年重申:“凡徭役、里甲、钱粮、驿传、仓禀、城池、堡隘、兵马、军饷,及审编大户粮长、民壮快手等项地方之事,俱听巡抚处置。”[6]自然,一切与此有关及由此派生出来的招抚流民、劝课农桑、勘报灾情、督筹税粮,赋役的均平与捐免,民变的化解与镇压,以及水利的兴修、矿场的开闭等等,皆责之巡抚。
考察属吏,是巡抚的又一基本职责。宣德七年八月,命各处巡抚侍郎会巡按御史共同考察三司及郡守官[7]。弘治元年,左都御史马文升、兵部尚书余子俊奏准,命巡抚、巡按岁核镇守总兵、中官及分巡、守备等官政绩,行保举、论劾[8]。其著名者如天顺六年,巡抚山西佥都御史李侃考察属吏,一次奏罢布政使王永、李正芳以下一百六十余人[9]。但是,与抚循地方专责巡抚不同,考察属吏则是由巡抚会巡按共同进行。
明代正式以文臣参预军务,始于永乐四年七月。时讨安南,以朱能为征夷将军总兵官,兵部尚书刘儁参赞军务[10]。此后,凡军兴,例以文臣赞军务。而军事行为又必然牵涉到军饷的筹集供给和地方的治安等问题,故宣德以后文臣参赞军务者多兼巡抚,或以原有巡抚和镇守提督参赞军务。如宣德十年三月,陈镒、罗亨信分镇陕西、甘肃,兼“提督所属卫所官军土军操练”[11];又如景泰二年二月,敕巡抚永平等处右佥都御史邹来学提督顺天、永平军务[12]。随着社会矛盾的激化,巡抚的军事职能也逐渐加强。举凡军伍的整饬、将校的任免、军队的布防、军饷的供给,皆由巡抚主持或参预决策。嘉靖初,在杨廷和、张璁等人的主持下,各地镇守中官陆续撤回,镇守总兵的地位也日渐下降,巡抚成了各地驻军实际上的首脑。无论是北方的御“寇”,还是东南御“倭”,抑或内地平“贼”,巡抚皆负指挥之责,总兵以下,悉听指麾。明中叶以后各地发生的兵变,巡抚也首负其咎。但是,直至明亡,巡抚与提督军务也并未完全合一。万历十五年重修《大明会典》时,各地定制巡抚凡二十五员,其中二十四员具有军事职能,内地兼提督军务衔,边镇有总兵处兼赞理军务衔,惟广西巡抚未兼衔提督,因而也不参预军务[13]。《会典》兵部一章,列入了所有二十四员兼理军务的巡抚,也独不及广西[14]。巡抚须兼衔提督,方能参预军务的原则,亦为清朝所继承。
在具备上述共同职责的同时,各地巡抚往往又有各自的特别使命。苏松江南,是明朝财赋所出之地,故应天巡抚有“总理粮储”之责。徐、滁、苏北,处运河中段,地邻江南,为南北漕运之枢纽,故凤阳巡抚有“总督漕运”之任。河南、山东在黄河下游,二巡抚皆“兼管河道”[15]。内地庶政纷繁,巡抚以察吏安民为主;边境军务丛脞,巡抚则主整军御“寇”。
抚循地方、考察属吏、提督军务,分别是明初布政司、按察司、都指挥司的职掌,巡抚制度的形成及三司职权的向巡抚集中,无疑改变了三司并立的省级权力机构,说明了明代省级体制的重新组合。值得注意的是,在三司职权向巡抚集中的同时,对巡抚的各种制约力量也逐步形成,它来自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平级制约力量。各省专设巡抚之前,边境重镇和内地一些省份已设有镇守总兵。据《明太宗实录》,在成祖即位后的不到两年时间里,山东、云南、浙直、辽东、宁夏、广西、贵州、甘肃、大同、江西、广东、陕西等十三省、镇先后设镇守总兵。宣德、正统间,一面向各地派遣巡抚和镇守文臣,一面又渐次派驻镇守中官。因而在部分地区形成了总兵、中官、文臣三镇守并立的新三角关系[16]。为此,天顺以后文臣出镇,皆改称巡抚。巡抚往往受制于总兵、中官,并在天顺、正德时两度遭致打击。嘉靖以后,总兵地位下降,镇守中官撤回,但在制度上,总兵和巡抚仍是平级关系,边镇又时时复设中官镇守,总兵、中官、巡抚的敕谕也各不相同,各有所司[17]。因此,在边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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