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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巡抚制度

时间:2009-7-24 13:51:38  来源:不详
,总兵和中官仍然是对巡抚的牵制力量。
二是自下而上的制约力量。尽管三司已隶属巡抚,但在名义上却仍然是法定的省级机构,对巡抚保持着相对的独立性。万历十五年重修《大明会典》,将巡抚列入都察院,而将三司分别列为地方最高机构。这种处理,虽然主要是为了表示遵循明太祖所定的“祖制”,但在客观上又使巡抚颐使三司有名不正、言不顺之嫌。宣德四年、嘉靖十一年、万历二年,明政府还三次以法令形式要求巡抚“不许辄差都、布、按三司及军卫、府州县正官、掌印官”[18]。三司职员有不职者,巡抚不得自行处理,而只能“奏罢”。万历元年十月,又规定凡考察属吏,任期三年之内的布政使、按察使升京堂者,“听南京科道论劾,外省抚、按不得一概参论”[19]。巡抚有违法行为,三司长官亦得向中央参奏。这样,一方面是巡抚统驭三司,另一方面,三司也对巡抚实行牵制。
三是来自中央各部门自上而下的制约。巡抚的任命须经廷推,内地巡抚的廷推由吏部会户部主持进行,边方则由吏部会兵部主持。巡抚的考课、黜陟、改调,操于吏部考功、文选二司。京察确定去留后,又得听科道纠劾、拾遗。地方重大事务未及完报者,亦由科道查参[20]。纵观有明一代巡抚,几乎没有不被科道论劾者。巡抚属内的农桑赋役事务,得接受户部的指导,所管军务,得听命于兵部。巡抚对地方重大问题的处置,在正式上疏前一般还得用揭贴请示内阁[21]。
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巡按御史对巡抚的制约。明代御史的分道巡按,始于洪武十年。此后,巡按御史逐渐成为中央对地方的主要监察力量和都察院在各地的派出机构。正德时胡世宁就指出:“天下亲民者,郡县守令也;总督郡县者,藩臬二司也;巡察二司守令者,巡按御史也。”[22]景泰四年以后,巡抚均戴都御史衔,确定了对巡按的统属关系。但是,巡按御史在履行职责时仍保持独立性,巡抚不得干预。王鏊《守溪笔记》有这样一段记载:
(景泰间,李秉)公以都御史巡抚宣府,张鹏以御史巡按。有武臣私役士卒,公将劾之。故事,(巡抚)都御史不理讼狱,公以嘱鹏,亲诣之。鹏不可,曰:“鹏非公问刑官也。”强之再三,必不可。公乃自为奏劾之。事下御史,鹏曰:“今日乃可理耳。”[23]
可见,巡按并不是对巡抚,而是直接对中央都察院负责。嘉靖十一年重定抚、按职掌时更明确规定:“其文科武举,处决重辟,审录冤刑,参拔吏典,纪验功赏,系御史独专者,巡抚亦不得干预。”[24]但巡抚所行之政,巡按却可查核纠劾。成化十八年五月,命巡按御史每年将镇守总兵和巡抚都御史的政绩奏上听勘[25]。嘉靖十一年重申:“地方之事,俱听巡抚处置。都、布、按三司将处置缘由,备呈巡按知会。巡按御史出巡,据其已行之事,考查得失,纠正奸弊。”[26]在巡抚和总兵、中官及三司、郡县官发生互讦时,也由巡按御史勘核上闻。
这样,巡抚一方面总揽一省之军政,被视为“封疆大吏”,另一方面,又必须作为地方长吏接受巡按代表中央所进行的纠举督察。另外,嘉靖以后在诸边陆续设置的总督,不定期差遣的巡视官,以及形形色色的公差御史等,也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巡抚起着牵制乃至控制作用。因此,尽管明代巡抚集三司之权为一体,却不可能成为独立的政治力量,更无法象唐代节度使及晚清督抚那样,发展成为与中央对抗或龃龉的地方势力,而只能是紧密地依附于中央政权。




[1] 《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九,正统十一年三月丙戌。
[2] 《明英宗实录》卷二五五,景泰六年闰六月丁卯。
[3] 何孟春《陈万言以俾修省疏》,《明经世文编》卷一二七。
[4] 《明世宗实录》卷八三,嘉靖六年十二月乙丑。
[5] 张璁《论馆选巡抚兵备守令》,《明经世文编》卷一七七。
[6] 《明会典》卷二一一《都察院·抚按通例》。
[7] 《明宣宗实录》卷九四,宣德七年八月庚子。
[8] 《明孝宗实录》卷一0,弘治元年闰正月己巳;卷二一,弘治元年十二月丁巳。
[9] 《明史》卷一五九《李侃传》。
[10] 《明太宗实录》卷五六,永乐四年七月辛卯。
[11] 《明英宗实录》卷三,宣德十年三月辛巳。
[12] 《明英宗实录》卷二00,景泰二年正月丙午。
[13] 《明会典》卷二0九《都察院·督抚建置》。
[14] 《明会典》卷一二八,《兵部,督抚兵备》。
[15] 《明会典》卷二0九《都察院·督抚建置》。
[16] 参见《明代的镇守中官制度》。
[17] 《明武宗实录》卷一七五,正德十四年六月癸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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