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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的税课赏赐史,从明太祖开此先例,自永乐、正统、成化、弘治、正德直至嘉靖各朝均有,几乎贯穿明王朝的始终。其中又以英宗、孝宗、世宗三朝赏赐为多,孝宗朝尤频。各王府的奏讨对象则几乎全部集中在湖广一带的湖池河泊,这也说明内陆水域以两湖平原之鱼利最为丰厚。隆庆、万历以后之所以少见王府奏讨之例,主要是因为明代后期湖广地区的河湖水系已迅速淤浅淤废,湖池鱼利较前期已大为下降。另一方面,朝廷及地方的财政也日益支绌、捉襟见肘以致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1] 《明太祖实录》卷73,第1341页。
[2] 《明太祖实录》卷75,第1386页。
[3] 《明太祖实录》卷86,第1531页。
[4] 《明英宗实录》卷129,第2575页。
[5] 《明英宗实录》卷229,第5004页。
[6] 《明英宗实录》卷341,第6923页。
[7] 《明宪宗实录》卷280,第4715页。
[8] 《明孝宗实录》卷30,第665页。
[9] 《明孝宗实录》卷48,第965页。
[10] 《明孝宗实录》卷112,第2034页。
[11] 《明孝宗实录》卷144,第2508页。
[12] 《明武宗实录》卷156,第3006页。
[13] 《明世宗实录》卷47,第1209页。
[14] 《明世宗实录》卷76,第1694页。
[15] 《明孝宗实录》卷125,第2232页。
[16] 《明孝宗实录》卷136,第2384页。
[17] 《明英宗实录》卷53,第1020页。
[18] 《明英宗实录》卷326,第6723页。
[19] 转引自张建民《明代湖北的鱼贡鱼课与渔业》。
[20] 《明世宗实录》卷210,第4339页。
[21] 《明孝宗实录》卷162,第2920页。
[22] 《明孝宗实录》卷108,第1982页。
[23] 《明武宗实录》卷40,第935页。
[24] 《明武宗实录》卷143,第2810页。
[25] 《明世宗实录》卷78,第1746页。
[26] 《明世宗实录》卷100,第2372页。

3.蠲振救灾与支学
明初所籍定的渔户在河湖淤浅、鱼利下降、鱼课难完的情形下逃绝流亡,有司为维持鱼课原额将逃绝户之课摊征于仍存之渔户,以致渔户之课税日益沉重。官府维持鱼课原额的愿望难以实现,规定之渔课常常拖欠未完或不足其数。每值新帝登基之后或朝廷有重大喜庆之事便诏令蠲除民人拖欠已久的赋税或降低其赋税额以示仁恕圣政。如英宗诏令未纳鱼油翎鳔等物自正统五年(1440)十二月以前者悉行蠲免[1]。十四年六月,又令尽行蠲免该年正月以前民人所拖欠之鱼课、鱼油等项[2]。景泰七年(1456)五月,诏令“浙江等布政司、直隶府州县斫办芦柴并河泊所折收鱼油翎鳔”等项自景泰六年(1455)终以前拖欠未完、未征起解者悉与宽免[3]。天顺八年(1463)正月,宪宗诏令蠲免自天顺七年(1463)十二月终以前各处岁办鱼油翎鳔、黄白麻等未征者[4]。弘治十八年(1505)五月,武宗诏令弘治十六年(1503)十二月以前各处拖欠税粮、马草、鱼课、茶课等未征之数予以尽行蠲免[5]。
在灾荒年分,淡水捕捞所得鱼虾等水产往往成为灾民渡过饥荒的主要食物。朝廷往往也以蠲除应征鱼课,听灾民捕渔自救做为一项重要的救灾措施。如洪武三十年(1397),因黄河决口,怀庆等府州县民人贫困不堪;明太祖诏令免除怀庆而下至正阳沙口黄河两岸河泊所应征鱼课,“仍听其民捕鱼以给食”[6]。正统二年秋七月,直隶淮安、扬州二府岁饥,官为发廪赈济。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渊奏言:“仓廪之积有限,江海之利无穷。今诸州县海边水浅处所产菱藕、鱼虾、海菜之类,居民取之可以充食。乞令各处巡检司、河泊所并巡捕守备官军听民采取接济,毋得阻遏。”英宗即诏准“弛所属川泽之禁”[7]。朝廷有时甚至直接将河湖鱼利用于赈灾。如成化十五年(1479)闰十月,诏令“湖广所属河泊所水利羡余准买银米赈济”[8]。明代后期,湖广经济大为发展,在全国的地位大大上升,已出现“湖广熟、天下足”之谚。河南、川、陕一带一遭饥馑多仰给于湖广。嘉靖八年(1529)三月,官员奏言:“发仓廪以赈济不如弛禁令以通商,然湖广货物鱼盐之地苦于各王府及各司之征榷。”世宗即令“王府有抽分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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