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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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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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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夺渔利及镇守官以挂号需索盐商者悉禁格之”[9]。地方官之关心民生疾苦者也采取相同措施予以救济,如当“荆、岳饥”时,湖广佥事郑岳“劝富民出粟,弛河泊禁” [10]。 值洪水之年,如非毁灭性洪灾,洪水退后,渔民仍可进行捕捞生产。不象垦植业受洪涝水渍即成灾,其捕获量可能反而有所增加。因此,一般来说,鱼课不在蠲免之例。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当涂县洪灾,皇上谕旨“该年分丁地银两除漕款银两不蠲外,岁征鱼课包括二河泊所课银、黄麻翎毛鱼腺胶银、二河泊所鱼银、公费地亩项下鲥鱼等折价银俱不予蠲免,其余一概蠲免”[11]。但如其洪水之大影响到渔业生产的话,朝廷亦蠲免其鱼课。如洪武十九年(1386),“扬州府兴化县水,诏免今年鱼课”[12]。 内陆水域鱼利丰厚之区,地方有司有的将湖池鱼利用于支学。如明代安庆府望江县岁征鱼课中即有“儒学诸生灯油银”一项,有史料载: (望江县)岁征鱼课中儒学诸生灯油银俱于四河泊所京府库外坐蠲子池,不为申科。每年止额派灯油解学分给诸生。盖原望庠原无学田,幸居泽国,鱼利不赀。先年有司以此作典,经今百年矣。迩来业甲欲朦胧告省,且无论挥金原曾之室,彼未申科之子池即课不入学矣。可令业甲白享也[13]。 从以上一段史料可知,望江县因没有学田而又为水乡泽国,故征收一笔不申科的鱼课,以“额派灯油”的名义助学,且有司官吏将此作为不成文的典章,成为延续了百来年的规矩。但到了万历年间开始出现了弊端,由于是没有申科的子池,其从业甲户便既不向官府交纳赋税,又不助学而白享其利。
[1] 《明英宗实录》卷85,第1687页。 [2] 《明英宗实录》卷179,第3467页。 [3] 《明英宗实录》卷266,第5659页。 [4] 《明宪宗实录》卷1,第15页。 [5] 《明武宗实录》卷1,第14页。 [6] 《明太祖实录》卷249,第3611页。 [7] 《明英宗实录》卷32,第625页。 [8] 《明宪宗实录》卷196,第3451页。 [9] 《明世宗实录》卷99,第2341页。 [10] 《明史》卷203《列传第九十一·郑岳》,第5352页。 [11] 康熙《当涂县志》卷10《田赋》。 [12] 《明太祖实录》卷177,第2685页。 [13] 万历《望江县志》卷4《食货类·征课》 << 上一页 [11]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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