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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年乞赐湘潭县河泊所折收岁课俱长沙府转解,四年二月,见浚又奏言欲乞差人自收。后因户部论议,如果从其所请,“则所差人必于折纳之外加倍征敛,纷扰益甚。况年饥民贫,宜仍旧便”,才未准其奏[9]。九年四月,在岐王的奏请下又将湖广孝感县东山沦河泊所岁课赐之[10]。吉王的胃口可谓贪得无厌,十一年闰十一月,“再奏乞以湘阴县河泊所岁课给本府”,户部议言“非祖宗旧制,不可与”,孝宗亦诏令“今后各处额办税课俱不许陈乞”[11]。
正德十二年(1517)十二月,武宗准襄王之奏以襄阳府税课局、河泊所岁课赐之[12]。嘉靖四年(1525)正月,荣王奏请常德府税课司、沅江河泊所等处岁钞以供祭祀。户部尚书秦金言王府祭祀皆取办于有司,并不用本府自备;况且所乞税课原本用以供官吏、旗军之俸粮,故认为“难旬其请”。然“上特许以沅江河泊等所岁钞给之”[13]。非止于此,六年五月,荣王又奏言“沅江湖课虽已久蒙赐给,而渔户多不归输”,乞请罢除原设之河泊所官。户部议言河泊官不宜罢,“上以湖课业已与王,悉从其请”[14]。可见其包庇佑护之心,而当原设河泊官罢除,课归王府自征之后,便可肆意加增渔课、滥征科税,渔民可谓走入了灾难的深渊。
事实上,上述吉王奏请差人自收鱼课的目的也肯定正如户部所议。湖广湖池鱼利之丰,大有搜括的余地。弘治十年五月,兴王奏请欲于所赐“赤马、野猪、芦洑长河诸河泊所免设官吏,听其自管”,也因“户部议以为天下河泊衙门定有额课,以所以防有司之过取也”而未准奏[15]。十一年四月,雍王又奏请“裁革衡州府税课司及衡阳县河泊所原设官吏而以二处岁办课钞赐本府管业”[16] 各王府均希望能自行操纵所赐税课司或河泊所的课税征收,其用心非常明显,即可以无限制地加征课税以满足其贪欲。史料中于地方封王或土豪为所欲为,搜括小民之事亦多有记载。如早在正统四年(1439)三月,封于荆州的辽王于江陵等地公然“强买货物,侵占办课湖港,强网学舍池鱼”,最终因此等恶行而被降为庶民[17]。江西亦出现同样情形,天顺五年(1461)三月,锦衣卫向英宗奏报,宁王等七王各于江西城内开凿及侵占军、民大小养鱼池八十三处,每处或四五亩或二三亩不等;其中有的“切近城垣、阻碍道路”者宜填平;无碍之处乞拨于相应之家照例起科。事下户部覆奏,最终对此事的处理为“前项鱼池除各王自己开凿非侵占者量与存留养鱼”,“其余庶人仪宾不分开凿侵占”均照例起科[18]。不仅地方封王横行霸道、为非作歹,地方土豪亦飞扬拔扈、为所欲为。这在明人的文集中也有所反映,如王光裕《七所鱼课说》载:“除各子湖丝埠约帖顶补,业有定主,课有定额者不敢混淆外,其余水面,虽载在赤历,而人无定主。其邻近土豪,奸刁可摄小民,机变可乱成法,小民一堕计中,惟言是听,由是数十里河水悉归兼并之家,又贿嘱吏胥,将原载数百石课米挖作无征”[19]。嘉靖十七年(1538)三月,湖广巡抚顾璘奏报其地之额外子湖、没官湖多被王府占种或权豪侵夺”[20]。明中叶以后,湖广地区大量湖泊开始淤浅、淤废,湖池鱼利大为下降,王府的奏讨目标也随之产生了转移,其目光盯向更有利可图的河湖淤地。如弘治十三年(1500)五月,兴王“分外奏乞湖广赤马、野猪二湖淤地千三百余顷”,经所司踏勘明白,其时“内有军民千七百余家住种”。但此次孝宗并未准其奏,而是诏令仍将“湖广淤地照例每亩征银三分,各该有司收贮”[21]。
每有王府奏请湖课赏赐并罢河泊官自管,户部讨论均认为不宜从,说明赏赐过多,王府滥征课税的情形已颇为严重,朝廷及地方的财政收入均受到影响,因宗室繁衍而往往入不敷出。史料中多有官员奏言建议将赏赐王府或被王府侵占之课收归中央或地方财政以备支出的记载。弘治九年正月,巡按直隶监察御史程文奏“将南直隶并湖广等处河泊所原额官池、子池罾网并额外湖尾、汊港尽数清察,其被官豪势要占据并冒官池为民间入籍子池者俱令改正还官”[22]。正德三年(1508)秋七月,蜀府华阳王奏讨湖广澧州安乡河泊所鱼课,户科都给事中张弘至等劾其扰民生事,巡按御史将其辅导等官拿问治罪[23]。正德十一年(1516)十一月,巡抚湖广都御史秦金奏言建议“查复各王府奏讨山场、湖荡、税课局、河泊所诸项课税仍拟还官,以备郡王以下禄米”[24]。嘉靖六年(1527)七月,地方官建言令“各处鱼课、盐利、门摊、商税等银为王府及镇守所侵管者各令还官”[25]。八年四月,部臣言“迩来宗支繁衍而岁供每称不给,是不可不虑也”;建议“收复官税,凡山场、湖陂、税课、河泊之类惟洪武永乐以前钦赐者仍与为业,其余奏讨者俱查复入官以补禄粮之缺”[26]。
据《明实录》纵观有明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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