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会员中心 在线投稿
| 网站首页 | 中国历史 | 世界历史 | 历史名人 | 教案试题 | 历史故事 | 考古发现 | 历史图片 | 收藏 | 社会
相关文章    
您现在的位置: 历史千年 >> 教案试题 >> 历史论文 >> 正文
试论耶律楚材在蒙元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史注体
从流民法看都铎时期议会
对后文革时期中国近代史
从考古发掘资料看唐宋时
宋元时期的赌博管窥
论民国时期的研究审查与
“五四”时期的中国史坛
明清易代的偶然性与必然
史学理论研究与新时期中
最新热门    
 
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第二节  渔业课税的征解与管理
 
河泊所的主要功能包括两大方面,即对渔业课税的征解与籍定、编审渔业人户两大事务的管理。本节即就渔业课税的征解与管理进行探讨。
一  渔民的课税负担与政府的财政收入
1.渔课种类与渔税名目
时期官方朝廷对内陆水域及沿海地区所征的渔税种类有人丁税、鱼课钞、渔船税、渔盐税、鱼苗税、芦课等。渔税是政府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之一,如明廷岁入之数包括商税、鱼课、富户、历日等项共144000余两,鱼课列为第二项,这还只是起运京库及边地者,不包括存留府库之数,可见其重要地位[1]。又如弘治九年(1496)二月,地方官奏请将九江芜湖抽分银或湖广所属湖池额办课钞并起解南京,以备财用、以纾民困[2],由此也可推知湖广鱼课之重。清乾隆年间岁入之数仅鱼课一项即为140000两有奇,不过其岁入总数达“四千数百余万之大数”,鱼课在赋税总额中的地位大为下降[3]。
人丁税:明清时期太湖地区及通扬地区都有向渔民征收人丁税的记载。太湖地区“罛船向征渔税丁钱”,一艘船准以一亩田之赋,每一户完纳一人丁之税。后至康熙二十年(1681)间,江南巡抚汤公斌以渔船冒风波之险而觅衣食,煞为艰苦,援引古泽梁无禁之意,奏请豁免[4]。明末兵燹,官府向人民征收的人丁税极重,估计为支持巨额军费之用。如崇祯年间扬州府泰州河泊所原额渔户人丁共3206丁,每一渔丁每年实纳丁银0.36两,出办丁银共983.5两;闰年又加征3.8两[5]。清初局势稳定后,赋税额有所下降,如渔丁每丁一例只派征银0.239两,较明崇祯年间约下降三分之一。而一般民户户丁每丁一例只派征银0.12两,约只为渔丁税的二分之一,由此可见,渔丁所纳人丁税尚远高出一般民户户丁[6]。又如嘉靖年间沿海地区广东钦州渔民每丁月输米二斗八升五合,年该米三石四斗二升,折银1.085两[7]。 
渔船税:清初战事平息以后,海禁初开,沿海渔业开始复苏发展。官方对沿海渔船进行双重征税,如康熙二十五年(1686),“時海禁初开,沿海渔船,州县既征渔课,海关复税梁头,民甚苦之”。后康熙帝采纳福建巡抚张仲举之奏言,拟定凡渔船五尺以上,梁头税统归地方官征收。乾隆年(1736),拟定闽省渔船税,分上、中、下三则起科,豁免沿海採捕鱼虾单桅船稅。[8]由此可见,渔船税征收标准以渔船尺寸大小为计算单位。渔船征税于否,地方官员意见不一,有的从财政税收的角度言请收税,有的从民心向背的角度言不能双重征税。如《清史稿》载:“之仁请收渔船稅,守谕曰:今日所恃者人心耳,渔户巳辦渔丁税矣,若再苛求,民不堪命,人心一摇,国何以立?”[9]
渔盐税:江西九江府湖口县明洪武年间设有逆沙夹河泊所征收鱼课,其后虽河泊所已裁革,但课额仍存。据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所载,其鱼课、湖课均附于盐课条下[10],估计其中部分课额即为应缴纳之渔盐税。由于鱼类加工需用大量食盐,而盐税乃明清时期政府财政税收的重要来源。因此官方亦对渔民所用渔盐征收重税,其渔业成本也就大为上升甚至入不敷出。如用私盐则成本可大为下降,故多有偷用私盐之举。然其时私盐查禁甚严,引出对渔户用私盐事的讨论。这从张甄陶《论渔户私盐狀》一文中详及之“审冯有贵张洪业私盐一案”清晰可见:
“查私盐壅引,妨课科断不轻。然必其人实系不事生业,贩私场灶、透越关津,乃得以此坐之。今冯有贵系香山县印船渔户,历年于埠售盐。据簿:十二年,交盐价一百四十余两;十三年,交盐价九十二两;十四年,以鱼少失利,拖价未交。现欠总埠盐斤七十余两,已交者账簿可凭,未清者埠丁可据。夫以醃鱼,一渔户每岁与总埠交关百金数十金,亦不少矣。今乃以盐斤余溢、年月参差,坐以杖徒。虽按例何辞,而揆情非允。至张洪业则受雇捕鱼,既于新会埠自领盐票,又向贫难妇民零星售易。惟利是图,罪无可贷,但实与私枭巨贩不同。且若將有票渔船,以票盐少差,即作私盐定拟,于粵省利弊所关甚大。盖粵省本属海疆,在在迫连场灶。沿海人民,盈千累万,别无糊口,相率贩私。”[11]
渔民以海为家,一出港门,动辄超过数月。鱼虾旺销与否,全凭风信。如果令其必须从盐埠买盐载之以往,则可能鱼还未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Copyright 2006-2009 © www.lsqn.cn All rights reserved
历史千年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