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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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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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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盐已透风。再经潮浸卤销,半归乌有。如若等到举网得鱼,满载而归,然后赴埠买盐,则可能所得之鱼早已腐馁不堪。况且醃渍一尾之鱼,便需斤余之盐。全部以官价相售,则营利微薄而无所得食。惟有在未出港口之时,即先上乾标。等在海中捞有鱼鲜,即于盐场出售醃渍。盐价低贱,则可购之盐多,醃渍加工的鱼产品必定耐久藏,装载入港后也易于销售。如果碰上久阴积雨、风信错乖。鱼虾绝港难寻,米粮又将垂尽,于是即將此乾标影射,运贩至盐场辗转私卖。 鱼苗税:在各鱼苗出产地,官府设有专门的鱼苗税。同治《九江府志》卷7《地理志·古迹》记载,元代至大年间(1308-1311年)即在德安县南三进四十步设有鱼苗仓。明代设有专门机构——鱼苗厂,在嘉靖《九江府志》卷9《职官志·公署》中,鱼苗厂作为公署与各河泊所并列。清同治年九江府德化县有鱼苗税正课银76两、水脚银1.6两,有闰月年份与无闰月年份岁征额相同[12]。江南一带有鱼秧船春间以舟由苏常出长江至九江往返贩运[13],一般“贩卖满贯船曰全苗,征二料银25两;本地装载船曰半苗、曰划苗,各止征一料银17.5两”[14]。江苏丹徒县高资孩溪江中出鱼苗,渔人结小方囊连缀数十置沿江浅水中捕捞,“取之市者,千里争集”;渔人要交纳相当重的鱼苗税,以致“所费不赀”。 其它课税:如涂税、芦课等。浙江定海縣为故舟山,原有涂稅,出自渔户网捕之地,后渔涂被占,渔民苦于赔累[15]。涂税可能即对沿海渔民进行海水养殖所征之税。芦课之征则主要在内陆淡水水域,本非渔业正课,但有时也向河湖水滨的渔民征收。清庚子(1840)赔款以后,各项捐税又有新增之征收额,“大端为粮捐……杂捐如彩票捐、房铺捐、渔户捐、乐户捐之类”[16],渔户捐即杂捐中之一类。渔民有时还要采办缴纳一些并非渔产的其它物品,如崇祯年间泰州淤溪薄湖河泊所所缴赋税中有采办獐皮1000张、蓝靛4200斤、蒲草3070斤、药材共141斤[17]。 各项课税因时因地而异,有的课税前期存在而后期取消,或者被其它课税所取代;有的课税则一直保留;有的课税某地区有,另一地区则无。总的来说,鱼课钞及渔盐税自始至终都存在,只要其时其地渔业生产还存在的话。人丁税和渔船税则有时同时存在,有时前者有而后者无或刚好相反。 各类渔课又细分成多种渔税名目,包括正课银、扛解银、水脚银、耗羡银等。有的细目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而逐渐加增的。一般在前期税制之初,税目少、税制简单、税额低;后期则税目多、税制复杂、税额高。前期以正课银为主,扛解、水脚、耗羡等数额较小,占鱼税总数的比重较低;后期则后者亦增至较大比重。总之,官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多立名目、增重税额,渔民的课税负担越来越重,死绝逃亡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官府又将逃绝户之课分摊至仍存之渔户,这又加速渔民之逃绝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
[1] 《明史》卷82《食货六·会计》,第2006页。 [2] 《明孝宗实录》卷109,第1998页。 [3]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会计》,第3703页。 [4] 《太湖备考》卷16《杂记》。 [5] 崇祯《泰州志》卷3《赋役志》。 [6] 康熙《扬州府志》卷4《赋役志下》。 [7] 嘉靖《钦州志》卷3。 [8]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征榷》,第3675-3678页。 [9] 《清史稿》卷500《列传二百八十七·遗逸一·董守谕》,第13830页。 [10] 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 [11] (清)张甄陶《论渔户私盐狀》,《清经世文编》卷50《户政二十五·盐课下》。 [12] 同治《德化县志》卷15《食货志·田赋》。 [13] 同治《湖州府志》卷33《舆地略·物产下》、民国《吴县志》卷51物产二。 [14] 康熙朝《大清会典》卷34《户部·课程三·关税》。 [15] 《清史稿》卷476《列传二百六十三·循吏一·繆燧》,第12976页。 [16] 《清史稿》卷125《食货六·会计》,第3707页。 [17] 崇祯《泰州志》卷3《赋役志》。
2.特产岁贡 鱼课之外,岁贡也是一项大宗需索。各地名贵鲜鱼如鲥鱼、鳗鲡、鲟、鳇、大小黄鱼等及鱼类加工特产如鱼鲊是进贡鱼产品中的主要贡物。以下分别叙述最为典型的鲥鱼、鱼鲊、黄鱼及鲟鳇鱼岁贡。 鲥贡:鲥鱼鳞下富含脂肪,肉味鲜美,为鱼中上品,以鲜食为主。带鳞“清蒸鲥鱼”是名贵菜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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