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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单编征采办共应补征时价34两,遇闰加价银5两”,可见其补征时价银远远高出原正价银数;其补征时价银“往年每岁刊入由单编征并旧价银解府转给委员采办鱼胶解部,近奉停办本色,照数折价同各料一统解部”,可知当涂县本色鱼腺胶办解与否并无一定,只每年将价银解交布政司听奉部文动给委员采办解部而已;鱼腺胶本色、折色二项价银原解工部,乾隆年间奉旨永折解布政司作充饷之用[5]。
折色之征因不同时期货币的通行情况而时征钱钞、时征银两,间或又兼征铜钱,各地区也有不同。因不同货币在不同时期的使用价值各异,故渔民的课税负担也就因所征货币的种类而有轻有重。明初渔课征米,鱼课米为两税中的秋粮项目之一[6],中后期改征钱钞、银两。明实录载明初洪武十七年(1384)以前各府州县商税、鱼课等止收钞及铜钱,十九年各府州县税课司、局及河泊所收商税钱钞,著为定例。归定“若便于起解者,解本色;路远费重者许变卖金银,金每两价钞六锭,银每两价钞一锭”。二十四年后岁办遂以为例,至宣德年间虽禁止使银而商税、鱼课仍征银。以致“巡拦、网户陪纳甚艰”,浙江温州知府奏请仍援洪武十九年以前事例纳钞[7]。《明宣宗实录》载,至洪熙元年(1425)终,各处所欠鱼鳔等物,鱼鳔每斤25贯、鱼油10贯、翎毛每百根10贯,其有不尽载者各加时价五倍折钞[8]。士人文集中载宣德七年(1432)江西泰和杨士奇言各处课程起先因钞通行不畅而加倍征纳乃只是一时权宜,如今钞法既已颇为通畅,便宜削减倍征之额。杨氏又言各地课程皆纳钞,惟湖广、广西、浙江三省商税、鱼课皆纳银,奏请一例纳钞,宣宗即命纳银一两者折钞百贯[9]。此事在明实录中亦有记载[10]。正统七年(1442)二月,云南等府地方官奏言滇池等处河泊所鱼利绝少、鱼课课米办纳甚为艰难,所司官吏向渔民追征鱼课,致使渔民大多被逼逃窜,乞请如其它各地之例折钞,其鱼课以一半折钞,英宗准其奏[11]。虽然统治阶级希望纸钞发行能自此畅通无阻,税课征收形式都为纸钞;但在世界白银贸易的冲击下,大量白银进入中国货币流通市场,白银成为贸易市场的主要货币形式的趋势已不可阻挡。如弘治九年(1496)三月,在巡按监察御史郑惟桓的奏请下,孝宗“命湖广布政司凡湖地课钞、户口盐钞及杂料自弘治七年以前俱折征银”[12]。又如嘉靖四年(1525)正月,浙江巡按御史言杭州等府州县作存留之用的税课司局、河泊所额设商税课程等俱收钱钞固为常规,但“浙中钱钞素不通行,官军领出贸易俱减其价,遂使奸徒射利”[13]。钱钞既“素不通行”,则主要流通货币形式肯定即为白银。万历年间,鱼课银各项包括原鱼课钞银、鱼油翎鳔银、折收麻铁铜等银,即原来征收鱼油翎鳔实物、折收麻铁铜等实物的至此全部折征银两,亦可证白银为主要流通货币。




[1] 《明史》卷81《食货五·商稅》,第1975页。
[2] 《明英宗实录》卷32,第634页。
[3] 嘉靖《太平府志》卷5《食货志·间产》。
[4] 《明太祖实录》卷201,第3015页。
[5] 乾隆《当涂县志》卷10《田赋》。
[6] 《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两稅》,第1894页。
[7] 《明宣宗实录》卷80,第1853页。
[8] 《明宣宗实录》卷22,第582页。
[9] 王直《抑庵文集》卷11《泰和杨士奇传》。四库1241-248
[10] 《明宣宗实录》卷88,第2018页:“各处税课,先因商贾阻滞,钞法加倍罚纳。今钞法颇通,除正额外倍罚之数以十分为率减其三分,塌房减五分,南北二京不在此例。俟钞法流通再行定拟。湖广广西浙江商税、鱼课办纳银两者自宣德七年为始皆折收钞,每银一两纳钞一百贯”。
[11] 《明英宗实录》卷89,第1782页。又《明英宗实录》卷130,第2593页载:“云南大理府所属河泊所鱼课米频年逋负,有司请中半纳钞,上许之,因命著为令”。
[12] 《明孝宗实录》卷110,第2009页。
[13] 《明世宗实录》卷47,第1199页。

二  征课水域及税制变迁
1.征课水域
明代河泊所的征课对象覆盖面很广,几乎涉及所有的湖泊池潭、江河港汊,甚至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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