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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1] 嘉靖《常德府志》卷2《地理志·山川》。
[2] 光绪《宣城县志》卷7《附鱼课杂税》。
[3] 《明英宗实录》卷250,第5415页。
[4] 嘉靖《香山县志》卷2*。
[5] 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
[6] 《明英宗实录》卷74,第1446页。
[7] 光绪《宣城县志》卷7《附鱼课杂税》。
[8] 嘉靖《钦州志》卷3。
[9] 《明宣宗实录》卷10,第293页。
[10] 《明宣宗实录》卷22,第582页。
[11] 《明英宗实录》卷1,第12页。
[12] 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
[13] 《明英宗实录》卷63,第1197页。
[14] 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
[15] 《明英宗实录》卷102,第2072页。
[16] 《明英宗实录》卷112,第2253页。
[17] 万历《南昌府志》卷9《典制类·渔课》。
[18] 《明太祖实录》卷141,第2227页。
[19] 《雍正硃批谕旨》,两广总督孔毓珣,雍正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奏。转引自《清代水利史研究》。
[20] 《明英宗实录》卷1,第12页。
[21] 光绪《宣城县志》卷7《附鱼课杂税》。
[22] 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
[23] 万历《大明会典》卷36《鱼课》。
[24] (明)富宁《南市渔歌》,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2。

三  税额支配
1.解送户、工、礼三部
各地所征鱼课或岁贡分解户部、工部及礼部。《明史》卷79《食货志三》载,府州县税课司局、河泊所等应征商税、鱼课等课程,明太祖时令所司解送州县府司,以至于部,部札之于库,其原有封识不擅发;至永乐时期,始行验勘之制,数额相符,方准起解,解至于部后要进行复验,数同,才准时纳;嘉靖時,又设验试厅,经检验与应解之数相符,则发给进状寄送至库,每月逢九之日,会同科道官巡视库藏,进库验收,如有不能堪合者驳回。课钞、干鱼之征为解送户部项下,以为官吏俸禄等项支用。麻铁油鳔等料为解送工部项下,“河泊所旧制,设官管征麻、铁、鱼油、翎、鳔等料,以为造船之用”。长江中下游地区各省府多承担打造海运船、海风船等任务,打造数量与规模颇为巨大,如永乐四年(1406)冬十月,“命浙江、江西、湖广及直隶徽州安庆、太平、镇江、苏州等府卫造海运船88艘”[1];六年十一月,“命江西、浙江、湖广及直隶苏松府造海运船五十八艘”[2];七年冬十月,又“命江西、湖广、浙江及苏州等府卫改造海风船三十五艘”[3];十年九月,“命浙江、湖广、江西及镇江等府卫造海运船百三十艘”[4];十一年九月,“命江西、湖广、浙江及镇江等府卫改造海风船六十一艘”[5]。一般均解本色,如遇丁字库收贮之数已多,间或改征折色。嘉靖四十二年(1563),以广东、江西、福建、四川四省地远,全部改征折色,其余司库则仍征本色。万历三年(1575),丁字库黄麻、熟铁、络麻、翎毛收贮数量甚多,又将浙江、江西、湖广并南直隶十四府州题改折色,其余各料则仍解本色[6]。各地岁贡鲜鱼及加工特产,鲜鱼如沿江所产鲥鱼、鳗鲡、鲟、鳇及海产之大、小黄鱼和带鱼等,特产如鱼鲊、鱼鲙等则为解送礼部项下。其税额支配又分成起运京库与存留布政司、府县库二大部分。大部分地区起运额高于存留额,如湖广全省万历年间鱼课起运各项共正银13683两,存留课钞项则仅共银3950两,后者不及前者的四分之一[7]。但地方有司除征鱼税正课外,又有杂课之征,且数目不低。如武昌府杂课中有各湖鱼利银,其中梁子湖一湖所征即达200两,其它湖泊亦各征不等[8]。因此说,解送中央的课税一般总有定额,而收归地方的则无定额,有可能后者岁入总数反而超过解送中央者。有的地区起运与存留额各半,少数地区存留额高于起运额。
前已述及,各项渔课又有正银、扛解银、水脚银、耗羡银等细目。鱼税正银及扛解等项银的归解去向有所不同,一般正银起解京库,其它则留为地方之用。如清同治年间江西九江府德化县鱼苗税由本府管理征收,正课银解送司库、水脚银发送县库[9]。正银数一般为原定税额,后者则一般为地方加增之税目。如万历《湖广总志》卷21载:“旧议各湖出利颇多,官课有限故重其扛解”;每正银100两外加扛解银12两。同上志载,“如解折色,前扛解银俱解布政司收库,差官类解止给与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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