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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添补,俱免办,以省地方驿递之累”[15]。《万历野获编》卷一对此事有系统记述:“楚中鱼鲊之贡始自成化初年,盖镇守内臣私献耳,为数不过千斤。后渐增至数万,改属布政司,贡船至十二号。孝宗仁恕,仍命属中使,减去船十只,累朝因之。今上壬辰(万历二十年,1592年),以楚贡粗恶,至褫左方伯官为编氓,盖又属藩司,但不知改于何年耳。此等事皆职贡成例,敝规既立,贻累无穷至此”[16]。
黄鱼岁贡:黄鱼又名石首鱼,惟出海中,味绝珍,夏初则至。吴人以楝花时为候。有谚云“楝子花开石首来,笥中被絮舞三台”,言典卖冬具以买鱼也[17],可见其味道之鲜美。明清以来,苏、浙沿海渔户需向礼部进贡黄鱼以供荐寝庙。天顺二年(1458)秋七月,英宗敕责备倭都督佥事翁绍宗曰:“嘉兴乍浦河泊所岁进黄鱼系旧制,近年以来因尔不许渔船越境出海,又令官军擒孥以致不得采捕,遂缺供荐。先已取尔招服,尔宜自咎遵奉朝命省令所辖官司毋得阻滞,顾乃全不关心。今岁渔船又被拦截索钱不得采捕,及船户具告前情,自知阻误虚词”[18]。据此可知,因沿海备倭禁海及官吏腐败造成岁进黄鱼缺供,备倭都督受到皇上严厉敕责。天顺三年以前,浙江岁贡黄鱼多自南直隶常州夏港口出海采捕,后地方官言夏港口相离浙江远且所属地方采捕之时不能躬亲阅视,奏请止于本处钱塘县赭山巡检司出海采捕为便,武宗诏准其奏[19]。




[1] (明)何景明《大复集》卷26《鲥鱼》。四库1267-229
[2] (明)林文俊《方斋存稿》卷10《赐鲥鱼》。四库1271-844
[3] 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
[4] 《明宪宗实录》卷23,第450页。
[5] 《明世宗实录》卷26,第732页。
[6] 转引自张建民《明代湖北的鱼贡鱼课与渔业》。
[7] 康熙朝《大清会典》卷35《户部·课程四·鱼课》
[8] 《明武宗实录》卷152,第2939页。
[9] 万历《湖广总志》卷21《贡赋志一》。
[10] 嘉靖《六合县志》卷2《课钞》。
[11] 《明英宗实录》卷18,第350页。
[12] 《明孝宗实录》卷25,第566页。
[13] 《明世宗实录》卷36,第909页。
[14] 《明神宗实录》卷279,第5166页。
[15] 《明熹宗实录》卷39,第2029页。
[16] 本段参考张建民《明代湖北的鱼贡鱼课与渔业》。
[17] 同治《苏州府志》卷20《物产》。
[18] 《明英宗实录》卷293,第6268页。
[19] 《明英宗实录》卷309,第6501页。
 

3.征收方式
明清时期的渔课按所征之物可分为本色与折色两类,《明史》卷81《食货志五·商稅》载:“官司有河泊所”,“河泊,取鱼课”,“所收稅课,有本色,有折色”。本色之征一般即为渔民渔获之物的加工产品如干鱼、鱼油翎鳔等,但有时也因官方需要而改征他物。如洪武十四年(1381),“令以野兽皮输鱼课,制裘以给边卒”[1]。又如湖广安乡县河泊所永乐年间以钱钞准课,后因“会修北京库,令更准以铜钱硃漆”;地方官奏言“所课非土产,不便,乞如旧准钞”;事下行在工部覆奏,“但许以本土之物充课”[2]。所征本色一般均为本土所产,如白麻可以用来织造渔网及拧成绳索,即为鱼课征收对象。南直隶太平府间产白麻,“自城以达于乡,无家不植。皆以织网制鞋,因妇不攻蚕桑、不绩麻枲而专于此也。他州为索绹之用”[3]。有初期所征非本土所产者后期则予以免除,如明初河泊所俱纳鱼油鳔及翎毛,“洪武二十三年(1390),诏免浙江等处河泊翎毛”,“至是诏翎毛非土产者免征”[4]。
本色、折色之比例因时、因物而异。有的全征本色,有的全征折色,有的本色、折色各半,有的本色三分、折色七分。本色、折色后期大多折征银两。折色有定额,渔民负担前后变化不大;本色之征则因物料价值时有变更而有波动。有清一代,鱼腺胶本色、折色征收比例时有变化,有本色三分、折色七分者,有本色一分五、折色八分五者,也有全征折色者,有时甚至反复更改。之所以有此更改,是因为鱼腺胶价值前后变化悬殊,而每年征收则为原定价银,不够购买本色以致官方贴赔,故往往又有补征时价银。如当涂县每年征本色鱼腺胶82斤,遇闰加胶7斤;原编旧价每斤值银8钱,以上一款则旧正价银6.5两,遇闰加价银5钱;“但鱼腺胶价值今昔悬殊,因旧价不敷,遵照康熙十二年题定通省时价刊载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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