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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县河泊所应征鱼课中一百零五户皆绝,其课米205石4斗均无征,乞除免,诏准[9]。宣德元年(1426)冬十月,赦“至洪熙元年终,各处所欠鱼油、鱼鳔等物”[10];宣德十年春正月,诏“其有河泊坍塌淤塞等项及人户消耗亏欠课程者从实查勘,即与分豁”[11];“各处鱼课有湖池堙塞坍塌、无从採捕、累民包纳者,所在官司申按察司及巡按御史踏勘分豁”[12]。正统五年(1440)春正月,因办课人户死亡消耗豁免四川建昌卫河泊所课额米418石有奇[13]。在地方官的申奏下,正统七年明朝廷诏准“各处鱼胶不及百斤、课钞不及百贯、米不及十石者听于本处上司或附近河泊所类解。今湖广所属府县河泊所岁办课钞不及三千贯、油鳔黄白麻不及三千斤、翎毛不及十万根者俱裁革。该办课程归并附近河泊所管办,无河泊所处令府州县带办”[14]。正统八年三月,免除湖广荆州府所属河泊所逃亡业户岁课米16104石有奇,钞43082贯462文,鱼油麻28996斤,鱼鳔191斤有奇,翎毛185165根[15];正统九年春正月,湖广宜城县奏该县柳林等套河泊所所领潭套水域有的湮塞有的冲决,然而课征仍旧,民实贫困,请求罢免其征课、裁革其官吏,英宗诏准[16];等等,不一而足。
从上述万历《南昌府志》所载鱼课征收凡例可以看出渔课征收的物质形式前后有变化,前期多课米、后期均以钞、银等货币形式折征。如官湖课前期之“额米”,后期“每岁征银完纳”;浅水课后期也改为“照米征银完纳”。由此可见,明后期商品经济已远较前期发达,货币使用及流通量都大大增加。渔民以舟为家,易迁徙逃亡,其渔课便成无征,政府税收即因此大量减少。为了杜绝或减少这一现象的发生以做到渔课不失旧额,河泊所的征课对象有一个从籍定渔户——画潭定界、从税人——税湖的演变过程:“莫若以业求人、画潭定界,庶渔油料钞不失其额课云”[17]。这一变化有利于渔课的征收。因为,渔户可以迁移他处,可以投寄豪强大户,即所谓“逃绝影射”;而陂湖池潭等则是固定之地,将课税额按水面面积分摊到该地周围所居之民户头上而取消固定的渔户,则渔课不易逃避而易于完缴。由此可以看出,明代后期南昌府河泊所的渔税征收制度已暗含着摊丁入亩的实质。
3.实际效果
在官府的政令与实际执行措施之间,往往并不吻合,渔政管理上存在诸多弊端。如正统七年上述河泊所的存废标准虽已明确颁布,但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有的河泊所管辖的湖池陂塘岁久湮塞淤废,但未能及时奏革或奏而未革,机构仍存、渔课额仍旧。上述屡屡颁布豁除鱼课的诏令也正好说明这种情况不在少数。其间之河泊官常有欺上瞒下、侵压渔户之举,这种情况在洪武时期即有出现,如洪武十五年(1382)春正月已酉,“刑部奏湖广江西河泊官侵盗鱼课”[18]。地方官吏或者钻制度之漏洞,沿海一带外海海域原无税粮,“向有豪强地棍,认纳鱼课,霸占海面,号为海主、港主”[19]。或有“指以钞法为由妄自增添”,致使朝廷不得不颁布“天下一应课程及门摊等项俱照洪武年间旧额征收”,诏令“违者罪之”[20]。然虽有法禁,其后类似情况仍时有发生。如清光绪年间宣城县应征鱼课因“旧册散失,以致科征逾额,大为民害”。后来其知县因里民纷纷陈控,悉力清查,得前朝旧册一本,逐一合算内开载之鱼课数目,适与起解数目相符,即照数派征。其间虽有逃绝等户,却仍将历年所缺之银派及原有鱼课各图。并将应纳银数刊刻印单分别载明,每图给散一张,使其各执遵照,以使“奸民不得籍口推延,刁里不得中饱,蠹吏不得任意增减”[21]。这一事迹也就成为该知县的一项德政。
官吏腐败是渔政管理上存在的一大毒瘤,也是害及渔民的最直接因素。如有的河泊官利用职权,在那些本非河泊所征课的水域向渔户或民户额外勒取钱钞,不从则没收他们的打鱼工具:“洪武初,诏所在湖池、河泊地里所在,从古至今办集课程、一定不易之所。迩年以来,奸邪小人受任,将从古以来不系办课所在小沟、小港、山涧去处,下流虽通办课去处,其小沟小港山涧及灌溉塘池民间自养鱼鲜池泽皆已照地起科,并不系办课去处,小人生事、贪心无厌、搜求扰民,将农民小沟小港山涧、灌溉池塘、养鱼池泽取鱼罾网罩笼之类一概搜拏”;他们甚至拦截水面,向经过的民舟索取水面钱,以致朝廷不得不下令禁止并告以惩罚,“令所在湖池,民舟经涉,其河泊之官敢有妄取水面钱者,罪不赦”[22]。这样势必造成渔户怨声载道、逃绝流亡,如天顺元年朝廷所下诏书中即有令有司查勘“河泊所业户逃亡事故”的记载[23]。前文述及明代中叶曾对江西渔户实行十分严格的牌甲编审,但渔户逃徙流亡的现象仍十分严重,南昌府五河泊所所辖渔户至万历年间虽“册籍如故,而岁久便逃绝影射,莫可胜言”。另有诗文云:“也知(渔翁)非是逃名者,不着羊裘着布衣”[24],由此也可推知渔民逃亡的现象多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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