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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高塘等可以养鱼的水体。这从前述各章中所列诸河泊所的名称或各河泊所所辖水域名都有直观反映。官府对江潭湖泊陂塘等不同水体的鱼课征收规则也有所不同,如万历《南昌府志》卷9载其渔课种类按所征水域分别有官湖课、潭钞课、浮办课、浅水课、高塘课五等,以下具载其渔课征收凡例五则:
一、官湖课:凡湖有定主,户有额米课甲,每岁征银完纳。
一、潭钞课:凡官港中有深潭,潭有定界,每岁秋冬停禁,渔户当官承认、取鱼纳钞。
一、浮办课:凡官港除秋冬禁外,听小民各色网业长江泛取纳课。
一、浅水课:凡民湖民港□沥等项,各有分段,照米征银完纳。
一、高塘课:凡荫田池塘,除各县秋粮外,其课属河泊所者,亦名曰高塘课。
由其凡例可知,湖有官民之分。官湖课中所指“湖有定主”,即官湖只能归指定的渔户打捞捕鱼;“户有额米课甲”是指渔户应缴纳额定数量的渔课米;“每岁征银完纳”即每年折征银两办纳。官港中有深潭,一般都与长江相连,故每当春夏季节汛期到来,正值鱼类产卵季节,官府禁止渔户取鱼,以免影响鱼类的繁殖而造成鱼利下降。官港中之深潭鱼利颇丰,各潭都画定界线,分辖于各河泊所。鱼类经过春夏季节的繁殖成长,到每年的秋冬时节,大多鲜嫩肥美,官府便停禁让渔民打鱼以办纳课钞。官港除秋冬停禁外,其余时节也准许渔民以各种网业渔具在长江上浮泛取鱼办课,浮办课没有定额,可能视渔民得鱼多少而定,故称浮办。民湖民港坽沥等低浅水面,划定界段,按原来额定的渔课米数折征银两办纳渔课。各种荫田池塘等水体,既是灌溉设施,又可以养鱼,有的辖属于田赋项下以秋粮形式交纳;有的辖属于河泊所办纳渔税,称为高塘课。
除设置了河泊所、有鱼课之征的湖泊水域及归各州县带管征课的水域外,还有一些鱼利亦丰,但未被列入征课对象的湖泊水域,如洞庭湖地区武陵县港南湖“在府东郭半里,旧为居民渔利之所”;鹰湖在“府东北七十里,永受村居民渔樵之利”;沅江县石溪湖在“县南半里,民多渔此,获利甚大”[1]。但那些未被列入征课对象的水域有的属于漏堪现象,或看得其鱼利颇丰,经官方查勘,最终也进入征课之列。如宣城县“西乡高兴坝河,上至大河口、下至关圣桥”,经明代知县卢维屏于万历三十三年(1605)勘得有袁、王两家住址坐落边河,有东河一带系源头活水,颇得鱼利而未有课税。自此令勒石钉界,西河一带由袁家下罾管业,东河一带由王家下罾管业,办纳鱼课。事报监察御史并奉其批据“详勘断明、妥仰照行,仍立石永示遵守”;且有“勘河界洲地疆界碑记”专记其事。又该县黄池大河,自官渡起至乌溪渡,北属当涂、南属宣城,勘实由沟口戴姓人氏办纳鱼课;勘定王门前西河并滩地,东至西河口、西至陶界犂耙渡,系王钦名下执业,呈有万历四十七年印契[2]。
2.税制变迁
明清时期,官方朝廷总力求鱼课总数保持原额而不减少。景泰六年(1455)二月,巡按湖广监察御史叶峦奏言,年岁既久,河泊所“舡有损坏、业户有死亡者”,而其“课米尚在”[3]。朝廷一般以鱼课初设时有司官吏所点为定额,如弘治《兴化府志》卷11*载,“鱼课初立时,京都差有职役人员前来闸办,遂据所及以为定额”。又如嘉靖《惠安县志》卷7*载,国初“始立河泊所,以榷沿海渔利”;“洪武中,遣校尉点视,遂以所点为额”。广州府香山县洪武中立河泊所,朝廷“遣校尉点视,遂以所点为额”[4]。前已述及,明清以来,渔民人户总的趋势是不断减少。因此,所定各地鱼课原额往往不能保持,而朝廷则令仍存之渔户补足逃绝户之鱼课以维持原额。河泊所每年所征之课如不及上年之数,朝廷要按所亏欠比例杖责其河泊官并追征欠课(详本章第三节)。江西九江府湖口县逆沙夹河泊所洪武间有额户一百八十四家,后仅存五十余家,消耗几达三分之二,渔民岁苦于补绝[5]。直隶池州府府属各县之河泊所原额鱼户2103户,至正统五年(1440)十二月知府叶恩奏言死亡者已达1396户,而“其课令见在户赔纳”[6]。清代后期亦有宣城县将渔民逃绝等户历年所缺之渔课银派及原有鱼课各图以不失旧额的记载[7]。沿海地区亦是如此,如广东钦州原额蛋民99丁,每丁月输米二斗八升五合,年该米三石四斗二升,折银1.085两。共岁征米340石,每米一石折银0.315两,共银107两,闰月加征米30石。以后丁有增减而课额如旧,实在人丁81丁,每丁办银增至1.16两。以致使“蛋民贫,难追征。成化间始告分课米30石于滨海之捕蟳蟹者,蛋户始稍轻省”[8]。
官方朝廷从政府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希望鱼课能保持旧额或有所增长。然而,由于湖泊的淤塞演变,产鱼水域有坍淤消涨之变化。鱼利渐少,鱼课难征,渔户死绝逃亡的现象严重。明初所定渔课原额常出现抛荒无征的现象,力求保持原额的愿望往往难以实现。朝廷即屡屡颁布豁免拖欠已久、难以征完的鱼课,如洪熙元年(1425)冬十月,福州府连江县奏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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