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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的渔政制度及其变迁(中)

时间:2009-7-24 13:51:47  来源:不详
二两以为盘费。如解本色,系内府交纳之物,盘费稍重,每百两给银二两六钱。尚每百两余剩扛解银九两四钱,解司作正支销”。在摊征进贡各项税银时,地方有司更是有机可乘,肆意加征。如同上志载,湖广地区万历年间每年进贡通共只该银331两,却每年于武昌、汉阳、常德、黄州、沔阳等府州辖汤孙等湖河泊所额征银1124两,为应征额的三倍有余。从中支银331两给发委官造办贡物后尚余银793两,这项银两派何用途呢?却为“贮布政司库以备修理显陵宫殿,不许别项支用”。
明代前期,各地鱼课多由渔户自行解京或由各河泊所分解。每年解送至京有一定时限,且无论风涛路险,都要保质保量安全运抵,如超过时限或中途遗失损伤者要处罚论罪。 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湖广岳州府华容县河泊所输鱼油赴京,中道覆舟,溺其半。有司欲论输者罪,追物偿官”。后因明太祖以为风涛之险也是出于不测,诏命免罚以示仁恕才未论罪[10]。所征鱼课当由各渔户自行解京时,每少数几人携税款行途中,易遭劫掠。正德十三年(1518)八月,湖广武昌府蒲圻县金口垱河泊所业甲户丁李玉奇、聂允宁等六人及嘉鱼县致思湖河泊所业甲户丁鲁学斌等三人,九人相伴解课赴京并领取回批。此九人于八月十七日在湖广起程渡江登岸,从汉阳上路经黄陂县信阳州,二十三日行至真阳县马乡店地方,遭张子用与田名等歹徒一十七人假充兵备道差官捉住带到龙江寺,将他们身上所带银两尽行搜出,共三百八十八两五钱,各瓜分不等。而后李玉奇等九人又惨遭张子用等杀死丢弃在火烧铺。因八个月后人批俱无下落,县所有司又屡屡拘拿解人家属查问。其家人告至省府,湖广布政使吴廷举亲自访察此案明白后,向皇上申奏理解人之冤苦,疏请迄后湖广所属各府州县遇节、年应解送北京钱粮准予解送湖广布政司收贮,再由布政司差官递解京城。武宗批阅其奏疏后,赞其为“上忧国体、下悯民情”之良臣,诏准其奏[11]。自后湖广各河泊所鱼课便不再由渔户业甲自行解京而由布政司递解,估计其它各省亦仿此而行。
河泊所裁革后,其应征鱼课大多附于本县带征,有时甚至仍由渔户自行解京。如江西九江府湖口县逆沙夹河泊所裁革后,“课附本县带征,即麻铁料银也。万历初,渔户自行解京”,后才改由布政司搭解,而“民颇称便”[12]。有的地区在河泊所裁革后,其课则由巡检司代为征收,如清同治年间上元、江宁两县共征鱼课银50.1两,麻、胶银8.525两,“由秣陵、淳化二巡检司向各鱼坞征收”,其中秣陵巡检司征24.86两,淳化巡检司征34.359两[13]。




[1] 《明太宗实录》卷60,第866页。
[2] 《明太宗实录》卷85,第1128页。
[3] 《明太宗实录》卷97,第1285页。
[4] 《明太宗实录》卷132,第1623页。
[5] 《明太宗实录》卷143,第1706页。
[6] 万历《大明会典》卷200《河泊麻铁等课》。
[7] 万历《湖广总志》卷21《贡赋志一》。
[8] 详见第三章第一节。
[9] 同治《德化县志》卷15《食货志·田赋》。
[10] 《明太祖实录》卷238,第3471页。
[11] (明)吴廷举《申理解人冤苦疏》,乾隆《重修嘉鱼县志》卷5《艺文志》。
[12] 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
[13] 同治《上江两县志》卷6《田赋考》。

2.赏赐王府
明代前期,各地湖池鱼利甚丰,地方封王因羡其利而纷纷奏讨归己,当朝皇帝往往便准奏将大量鱼课赏赐王府。如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以江西湖池鱼课岁米赐秦王九千二百石,晋王、今上(即永乐帝)各三千石[1]。同年七月又以安庆、武昌二府湖池鱼课岁米赐吴、楚、靖江三王各三千八百石[2]。洪武六年十一月又“诏赐亲王土田各百顷,岁入租米七千八百石,并湖池鱼课米三千石”[3]。正统十年(1445)五月,英宗将湖广赤东湖河泊所赐与荆王府,其岁办解京鱼油等课皆蠲除[4]。景泰四年(1453)五月,又命户部以湖广江陵县河泊所课钞给辽王府供用[5]。天顺六年(1462)六月,从淮王之奏赐以江西饶州府柴棚局河泊所岁课钞二年[6]。
成化二十三年(1487)秋七月,吉王见浚奏请湘潭县税课局、河泊所并湘阴县河泊所课钞,后因户部复奏湘潭无税课局而二河泊所岁课钞不下二万贯,而官军俸给攸繁,宪宗才只诏以湘阴县河泊所三年课钞赐之[7]。本命其三年后仍还官,但至弘治二年(1489)九月,吉王又“请为永业”,户部言例不当与,孝宗“命别以湘潭县河泊税课赐之”[8]。即便如此,吉王还不满足,因其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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