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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宋林特茶法改革

时间:2009-7-24 13:52:04  来源:不详
千者给百千实茶,若须海州茶者,入见缗五十五千。”河北、河东、陕西缘边、次边入中实值与虚估之比分别是50:110、50:105;50:108、50:106;50:115、50:110。三路近地皆如京师之制。即50:100。(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0页。)京师与沿边虚实之比限定在2:1左右。景德二年五月令不许河北次边及河东缘边、次边入中算海州茶,同年九月两路与陕西皆可算海州茶,虚实比为100:55(《宋会要辑稿》食货三六之六)。

  2.中央派提点官加强场务管理。“景德改法之后常遣使臣三人分场提点,率以三年一替。”后因提点官在任日久与场务官交熟,无所作为,又改为“每年旋差使臣四人,分定场务买纳,并与逐场隔手算买”。(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图影印本,以下同。)且定“监买官赏罚之式”,及额而有羡余者,理为课绩。(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1页。)

  3.茶税统一交到京师。“茶商所过当输算,令记录,候至京师并输之。”(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1页。)商人至京师榷货务者量抽十分之一,俟其到各务买茶时分三年偿还。(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这是商税外的征敛。

  4.贱价收购旧交引。改法之初“元定百千交抄,官给十九千”,但豪商从中炒卖,“折其价值既贱市之”。政府又降低收购价,“每百千有加抬者官给十二千,无者官给十一千”,(注:《宋会要》食货三六之八、九、九、一一、一四。)此后收购价一再下降至有每百千才直九千、八千、乃至五千者。

  5.定商人以新旧引对带折纳及逾期贴纳法。规定:“自新法之行,旧有交引而未给者,已给而未至京师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数,折纳入官。大约商人有旧引千贯者,令依新法岁入二百千,候五岁则新旧皆给足。”(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1页。)榷货务卖茶以商人到务先后为序:“诸榷务受茶皆均第配给场务,以交引至先后为次。”(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1页。)商人执引到场务算茶定有程限,“逾限未至者,每十分复令别输二分见缗,谓之贴纳”。(注:《宋史》卷一百八十三《食货下五》第4482页。)

  6.分等收购,等外纳官。园户“所造入等则给价值,不入等既不许私卖,亦皆纳官”。(注:《长编》卷六十一景德二年八月庚寅。)

  从林特茶法的内容可以看到,它有这样几个特征:首先,只是对茶叶折中法,即茶叶销售制度的改革,而不是茶叶产销管理体制的根本变化。所以史籍又称其为“折中新法”。(注:《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丙戌、闰六月庚寅、闰六月丙戌。)宋初以来的榷茶制就是政府垄断收购,由榷货务和山场批发给商人销售。批发的方式就是招诱商人至京师和沿边入中,然后以茶折中。这种制度在宋初有个一次根本变革,即淳化三年淮南的贴射法。而林特茶法仍沿袭由官府垄断收购和批发的榷货务山场制。批发的方式也仍是以茶用于京师和沿边折中。《文献通考》卷十八评述榷货务山场制下茶叶销售制的弊端在于“以茶引走商贾而虚估加抬以利之”,致使茶叶“遗利在民”,对它的改良“大概无过李谘林特二法”。李谘法指天圣元年(1023年)实行的现钱法,现钱法虽仍有虚估,但使茶叶与沿边入中脱离直接关系,解决了茶叶的虚估。而林特法“犹以五十千或五十五千算茶百千,则是去虚估加抬未远也”。马端临的这一看法是正确的。林特茶法只是降低了虚估,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虚估问题。

  其次,为聚财于京师服务。林特法对京师入中的加饶有大幅提高。宋初商人入钱京师,每缗加饶二十文。(注:《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丙戌、闰六月庚寅、闰六月丙戌。)以后有所提高,但一般远低于沿边加饶。林特法京师加饶与沿边基本接近。商人赴京师入中的费用和风险大大低于沿边入中。在基本接近的加饶下商人当然乐于到京师入中。茶法改革成为聚财于京师的手段。将茶商税统一交于京师也是聚财于京师的手段。

  再次,加重对园户和商人,特别是小商的剥夺。旧引的对带折纳、持引算茶的立限贴纳、低价买引等都是剥夺商人的利益。立限贴纳对小商尤为不利:“豪商率能及限,小商不能知,或无以贴纳,反贱鬻(茶引)于豪商。”(注:《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丙戌、闰六月庚寅、闰六月丙戌。)臣僚说“初禁淮南盐,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自行。”(29)林特茶法也损害了园户的利益。真宗认识到按等收茶的规定:“过于严急”,“若令一切精细,岂不伤园户邪?”改法次年曾令“事宜即裁损,务令便济”。(注:《长编》卷六十三景德三年七月丁巳。)

  总之,这次改革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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