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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北宋林特茶法改革

时间:2009-7-24 13:52:04  来源:不详
是茶叶折中法的变动,即降低了虚估,而不是茶叶管理体制的根本变革。它主要以聚财,特别是聚财于京师为目的。

  三、林特茶的兴废之争

  1.林特茶法的利弊

  林特茶法将沿边入中的虚估以7:1左右降至2:1左右,减少了政府茶利的损失。又通过对带、贴纳、收购旧引等措施剥夺商人和园户的利益。使茶课在短期内有显著提高。林特在《茶法条贯·序》中说,改法前茶课“岁收钱七十三万余贯”。(注:章如愚:《群书考索后集》卷五十六《财赋门·役类》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37册。)《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66景德四年八月已酉条载景德元年、二年、三年茶课分别为569万贯、410万贯、285万贯(《宋史·食货下五》年载元年、二年与《长编》同,三年为208万贯。而《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3-4称景德二年三年两年共收709万余贯、《群书考索后集》卷56所载与《长编》同,此据《长编》)。景德元年课数无疑包含了虚估,若按改法前7:1的一般虚实价比算,该年实课仅为80万贯,与林特所言73万贯相近。但景德二年、三年茶课也包括了虚估,(台)朱重圣先生认为这两年课数“实际均为实课,不包括虚钱”。(见《北宋茶叶的生产与经营》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版第304页),是高估了改法后的茶课。新法颁行于景德二年五月,则五月以前茶课仍包含改法前的高额虚估,五月以后的茶课则以新法拘收。该年的410万贯课数包含两种虚估额,无法折算成实课。李谘在折算仍行林特法的天禧五年(1021年)淮南茶课时采用了100:55的虚实比率(见《宋会要辑稿》食货30之5)。这与景德二年五月及景德二年九月法令规定的比率基本一致。若以此折算,则景德三年285万贯茶课中实际课入为156万余贯,超过了咸平元年所立茶额139万贯(此额从咸平元年至嘉祐三年沿用),更远远超过改法前的实课。此后数年茶课都保持在这一数量上下。大中祥符后每年在200万贯以上,六年达300万贯、七年为390万贯,但八年仅为150万贯。(注:《长编》卷八十六大中祥府九年二月庚辰。)按林特法的虚实价比例,除大中祥符八年外实际茶课都在100万贯以上。

  林特茶法实行后茶课确有增长,这既因降低了虚估,也因加重了对商人园户的剥夺,必然损害商人特别是小商和园户的积极性。结果导致小商“不能自行”,园户“聚为盗寇”。茶课的减少也成为必然,即《宋史·李溥传》所言:“茶法行之数年,课复损于旧。”出现大中祥符八年茶利的大幅减少。

  2.林特茶法的兴废之争

  在林特法施行之初,由于茶利的增长,真宗感到茶法久存的积弊似乎已一朝革除。他下令:“茶榷之法抗弊寝深,厘改已来利课丰羡……不得辄有更改。”(注:《宋会要辑稿》(以下简称《宋会要》)食货三○之四、之四、之五、之三、之五1936年北平图影印本,以下同。)欲奉为经久之法。但随之出现的不利小商和园户的情况,在臣僚反映下,真宗也认识到新法并不完善。景德三年七月他“尤恐(新法)未尽其要,命枢密直学士李濬、刘综、知杂御史王济与三司同取旧法,较其利害”。拟予改进。林特、刘承珪以新法初行“请罢比较”,(注:《长编》卷六十三景德三年七月丁巳。)第一次对新法的动议就流产了。

  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真宗就新法不便小商一事询问群臣。一些大臣想借此改革林特茶法。遭到丁谓的反对,他说:“河北、陕西入得刍粮即是官物入库,缘江榷场无剩茶即是法行,其余琐细风传之词不足凭信。”他强调茶利增长、边储不乏,认为“未改法日官中岁亏茶本钱九千余贯,改法之后岁所收利常不下二百余万贯,边防储蓄不阙,榷茶无陈积。”枢密使陈尧叟支持丁谓说:“但得物物入库即是课利。”真宗又问王钦若,钦若推托“素不详其本末”。宰相王旦也含糊其辞,不予反对,“所降元敕无革小商之文,如上言者有所长则望付中书施行。”(注:以上俱见《长编》卷八十五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庚寅。)这次改法动议的结果是该年八月真宗再次下诏肯定林特新法“固计入之素定,非异端之可攻。”(注:《长编》卷八十五六中祥符八年八月戊寅。)丁谓集团再次获得胜利。

  大中祥符九年二月提举诸司库务蓝继宗抓住大中祥符八年茶利大幅减少的契机两次提出改革林特茶法。他在大中祥符二年曾上言新法不便,被丁谓驳回。这次丁谓又针锋相对,证明“改法非不便也”。真宗就茶利增减问群臣,王旦明确偏向丁谓集团,申称“旧法弊极,难于行用,故须改法,今若守而不变,则三百万缗岁利可以不失”。(注:《长编》卷八十六大中祥府九年二月庚辰。)改法之议又无果而终。

  对林特茶法的改革之所以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丁谓集团极力维护林特茶法,并且打击异己,提拔同类,控制言路。李溥以丁谓为后盾推行茶法,丁谓利用李溥聚敛财富。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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