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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制度变迁的视角之一:土地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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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0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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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增加,所以有陆贽等政治家的激烈批评,围绕两税税额、折纳、减免灾后税额和反对摊逃等问题的讨论一直在进行,因为这些问题没有一个明确而合理的政策是不能从制度上保证两税额的合理水平。试以元和四年(809年)的政策为例加以条析。该年度支奏:“诸州府应上供两税匹段及留使、留州钱物等,每年匹段估价稍贵,其留使留州钱即闻多是征纳现钱,及贱价折纳匹段,既非齐一,有损疲人。伏望起元和四年已后,据州县官正料钱数内一半依京官例征纳现钱支给,仍先以郭下两税户合给现钱充,如不足,即于当州两税内据贯均配支给。其余留使州杂给用钱,即请各委州府并依送省轻货中估折纳匹段充。”“应带节度观察使州府合送上都两税钱,既须差纲发遣,其留使钱又配管内诸州供送,事颇重叠。其诸道留使钱伏请各委节度观察使先以本州旧额留使及送上都两税钱充,如不足即于管内诸州两税钱内据贯均配,其诸州旧额供使钱即请随夏税旨限收送上都,度支收人次年旨符,便为定制。”②
———————————————————— ① 《三国志》卷一《武帝纪》。 ②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部·赋税》。
以上记载说了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匹段折估,凡诸州府上供的两税匹段及留使、留州钱物等出现“每年匹段估价稍贵”的情形;留州留使钱物中,也有“贱价折纳匹段”问题,这类折纳,“有损疲人”,应予制止,所以有“其余留使州杂给用钱,即请各委州府并依送省轻货中估折纳匹段充”的政策。第二个问题是州县官正料钱的支给。规定正料钱的一半依京官例支给现钱,“仍先以郭下两税户合给现钱充”。如不足于“当州两税(钱)内据贯均配支给”,避免趁机滥征。这样一来,可以制止名义上税额不变,经折纳、加征后而实际上增加税额的行径。第三个问题是改变两税钱的解送。原规定使府解送上都,诸州解送使府;改为使府先以本州旧额留使及送上都两税钱充,如不足即于管内诸州两税钱内据贯均配;诸州把供使钱直送上都。这三项政策,虽非重大改革措施,亦有利于控制税负、降低运输费用。由此可见,国家界定产权的目的不是求得租金的最大化,而是在求得租金的合理化,确保统治者的长远利益。
同样,在宋代税额的控制也是统治者们争议的焦点。宋代的两税已经不再是一州、一县之总额控制;由于按地起税,逃税者首先从瞒产上作文章,所谓隐田漏税是也。政府的对策是继承唐元稹同州“均田”(均税)、后周柴荣颁发“均田图”办法,加强田产清查,明确纳税人的产权,也明确纳税人的义务,产税挂钩,以行政手段,迫使有产户依法纳税。这一思路发展为方田均税法与南宋的经界法。国家在实施方田均税法与经界法中,充分发挥了界定产权的作用,保证了税人(国税意义上的租金收入),但只是保证国家合法的税人而不是最大的税人。我们知道,南宋代替北宋,南北经济总量南重北轻的格局已无法改变,李椿年的经界法之实施,从制度上保证了南方经济的持续增长。究其原因是经界法强化了产税挂钩,从法律上确认土地产权的标志之一是纳税(另一标志是收租),唐代就提出的“据地出税”原则真正得以实现。
过去在分析重税之弊或两税不均时,多从批判政府官员之苛政人手,自有其理由。倘若照上面的思路去分析,主要问题在制度而不在人。我想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北宋以来两税之征收必有文簿为据。这是一项具体的制度。但一开始就有漏洞。宋太祖建隆时,已发现“向来州县催科都无帐历”,所以太祖命逐县造户帖、户抄。太宗至道元年(995年)六月诏令检复“招携及归业承佃户税物文帐”,并令三司“将复检文帐上历系管,于判使厅置库架阁,准备取索”。加强文簿的管理。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为了防止下级官员偷卖文簿,诏令“州县案帐抄旁等委当职官吏上历收锁,无得货鬻弃毁。仍令转运使察举。犯者官员重置其罪,吏人决仗配隶。”卫州判官王象就因卖掉“案籍文抄”,除名为吏。仁宗天圣三年(1025年)京西路劝农使报告说:“点检夏秋税簿,多头尾不全,亦无典押书手姓名,甚有揩改去处,深虑欺隐,失陷税赋。”报告还说,兖、郓、齐、潍、濮诸州已查出“失陷税赋”四万三千九百八十四贯匹石。针对这类“走移税赋”情况,要求详细规定“夏秋税簿”的写造、勘验、归档程序①。这些措施加强了夏秋两税征收的制度建设。可以设想如果没有这些明确的制度性政策,最能干、最廉洁的官吏也难以成事。下面还要再说一下南宋经界法在这一制度建设中的作用。
高宗绍兴年间,李椿年提出经界主张就是为了重建夏秋两说的征收制度。他指出经界不正有十大害处。“经界既正则民有定产,产有定税,税有定籍,虽欲走弄不可得矣。”②然后他提出了非常详细的土地产权登记、转移规定,从制度上确保税人,实现具有国税意义的租金收入。中国古代经济重心南移趋势之所以不会因辽、金南下而中止,和经界法这类制度的保证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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