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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制度变迁的视角之一:土地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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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7-24 13:52:05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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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极大关系。为了使大家了解李椿年对制度建设的作用,特再引用其报告部分内容如下:
“今欲乞令官民户各据画图了当,以本户诸乡管田产数目,从实自行置造砧基簿一面,画田形址段,声说亩步四至,元典卖或系祖产,赴本县投纳,点检印押类聚,限一月数足,缴付措置。经界所以凭照对画到图子,审实发下,给付人户,水为照。应日前所有田产,虽有契书,而不上今来砧基簿者,井拘入官。今后遇有将产典卖,两家各赍砧基簿及契书赴县对行批凿,如不将两家簿对行批凿,虽有契砧干照并不理为交易。”③
—————————————————————— ① 以上均见《宋会要辑稿》食货——之十至十二。 ②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十六《经界》。 ③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九。
从完善赋税征管制度角度看,其具体化、规范化是前所未有的,无疑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税人。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制度所起的作用。上举唐宪宗元和四年关于折纳等政策,直接受惠的恰恰是江淮地区,“先是天下方镇恣意诛求,皆以实估敛于人,虚估闻于上。宰臣裴珀深知其弊,俾有司奏请厘革。江淮之人今受其赐。”①最后一句话是《册府元龟》编者的看法,时间在北宋前期[《册府元龟》成书于宋真宗大中祥符六年(1013年)],可见此次制度性的政策规定,对江淮经济发展的影响直至北宋前期。证明制度变迁对经济的影响有长期作用。至于李椿年经界法实施时的制度性规定,当然首先在江南推行。因此可以认为唐宋时期经济重心的南移与有关制度性建设相联系,没有必要的制度变革,要形成比较稳定、持续的经济发展是不可能的。
(三)所有权结构、交易成本与有效率体制之间的关系
如何理解所有权结构、交易成本与有效率体制之间的关系?诺思的理论可能不完全符合唐宋时期的实际情况。诺思在他的书中强调:“在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这种基本矛盾是使社会不能实现持续经济增长的根源。”②因为经济学的素养不同,对这段话的理解也会不同,就个人水平来说,要逻辑地解释诺思的观点还有困难。
首先,如果国家在要素和产品市场上界定所有权结构,那么这个所有权结构就不应该是妨害降低交易费用和妨害有效率体制的建立。问题可能出在租金最大化的假设上,既然这个所有权结构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当然会出现妨害降低交易费用和有效率体制的建立。正如上面已经分析过的那样,租金最大化的假设至少在唐宋赋税史上是不易证明的,它和国家这个高居于所有阶级之上的政治结构的固有特性有关,就是说国家尽管不能不有其阶级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又必然会代表“全民”的利益。所以租金最大化的假设违背国家性质和职能。但不能否认,历史上某个时期有竭泽而渔的搜刮,也可以说短暂的、局部的租金最大化现象是出现过,但这是一种非正常的行为或政策,不可引以为通例。诺思有一句话说得很精辟:“由于现存产权结构引导着人类的经济行为,个人就会发现,从其利益出发,一种产权制度下的行为不同于另一种产权制度下的行为。”③中国历史的共同体特性相当大地影响国家的作用,它不能任意把大多数纳税人即编户齐民置于自己的对立面。所以租金最大化和另外两个因素的持久冲突是否属实是个疑问。
—————————————— ① 《册府元龟》卷488《邦计。赋税》。 ②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第25页。 ③ 同上书,第89页。
其次,关于交易费用。上面引《宋会要辑稿》关于“今后遇有将田产典卖,两家各赍砧基簿及契书赴县对行批凿,如不将两家簿对行批凿,虽有契砧干照,并不理为交易”的记载,表明李椿年所建立起来的“界定形成产权结构的竞争与合作的基本规则”是有利土地交易,因为它有助于防止土地交易中的欺诈行为。至于农产品的交易,和租金最大化有关。唐中叶以后,江南地区农户(地主和农民)虽然不能说两税负担普遍减轻,但也不是普遍加重。因为在江南存在着税负的平衡机制,具体表现为地方州县采取落实“据地出税”的若干政策,与此同时,江南的生产力有较快的提高。因此,产出和税负之比,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上。就在这种环境下,江南农户(地主和农民)出售粮食、购买生产生活资料的情况比较普遍,农户和农副产品市场的联系已司空见惯,这种情况恰好证明农户土地产权的稳定性是有利于他们在产品或商品市场上的交易。我无法解释这个时期农户的交易成本究竟是低了还是高了,但从农户卷入交易的范围不断扩大这一现象推测,他们的交易费用是降低而不是提高。再者,交易成本会因为交易环境的改善、利润率的上升而得到补偿。诺思的论断似乎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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