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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

时间:2009-7-24 13:52:15  来源:不详
。关于乾兴元年上封者的建言,《宋会要辑稿》食货一之十九至二十有更详尽的记述。两相比对,不难发现,乾兴元年十二月某“上封者”虽然谈到赋役不均与豪强兼并问题,但其中并无(我朝)“田制不立”之语。说宋代“田制不立”者,是《宋史》的作者脱脱等人,不是宋人。

    宋元时人论田制有两种不同的涵义,一种是专指井田制,苏洵、欧阳修、张载、苏辙、魏了翁、黄缙、陆文圭、陈旅等等,皆持此说。时人的所谓田制,绝大多数即取此义。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独宋代没有,春秋战国、汉、魏晋南北朝和隋唐五代,也都没有。田制的另一种涵义是指各种土地政策、土地法规,乃至对土地的规划、利用等等。王应麟、廖行之、张方平等皆持此说。这种意义上的田制,不仅两汉、北魏、北齐、北周、隋、唐有,宋代也有。

    王应麟所说的北魏、北齐、北周、隋、唐各朝的田制主要体现在各朝的“田令”(或曰“地令”)上。北魏太和九年《地令》计15条,见《魏书》卷一一0《食货志》。北齐、北周、隋《田令》(或曰《地令》)现不存,其大旨见于《隋书》卷二四《食货志》。唐《田令》计55条,近因戴建国先生发现天一阁所存宋天圣令而得以复原。

    唐安史乱后,均田制名实俱亡,《唐田令》中的大部条款已经失效,但仍有少数条款继续行用,并一直沿用至五代、宋初。宋代也有《田令》。《天圣令·田令》共有7条。天圣以后,随着田制的日益完备,《田令》的条目也逐渐增多。仅现存《庆元条法事类》残本就可以辑出《庆元令·田令》15条。《庆元条法事类》共80卷,现存38卷,不到全书一半。从现存《庆元条法事类》不到一半的残本中,就可辑出庆元《田令》15条,推测《庆元田令》全部应有30条左右。除了《田令》,宋代还有《田格》、《农田敕》等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自然也都与田制有关。宋代长期实行鼓励农民垦荒政策,招诱逃户归业政策,这些政策应该也属田制范畴。要言之,只要我们不像欧阳修等人那样,认为只有井田制才是田制,其他都不算田制,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宋代是有“田制”的,并非“田制不立”。说宋代“不抑兼并”者,常引用王明《挥麈录余话》卷一《祖宗兵制名〈枢廷备检〉》中的“不抑兼并”一语为证。其实,王明清先人王铚《枢廷备检·引》只是说宋初“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不抑兼并”,而不是说整个宋朝政府机构都“不抑兼并”。实际上,宋元丰官制就明确提到户部“以征榷抑兼并而佐调度”。

    豪强兼并问题是宋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很突出的现实问题,因而也是官僚士大夫们经常讨论的话题。官僚士大夫谈论抑制兼并的资料不胜枚举,可谓俯拾皆是。即使是政见不同的双方,不管他们的真意如何,都以抑制兼并为辞。这说明,抑制兼并的传统思想还是当时政坛的主流思想。

    事实上,宋代政府还是实行抑制兼并政策的。笔者以为,宋代抑制土地兼并政策至少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规定客户与下等户才可以请射荒田;(2)规定官吏不得租种官田;(3)规定寺观不得市民田;(4)规定品官限外之田也要派差科;(5)规定不得由出举而买田。

    以上事实说明,宋朝政府仍实行抑制土地兼并政策,只是其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与此前的北朝、隋唐多有不同,抑制兼并的效果比北朝、隋唐更差而已。北魏至唐前期,亦即所谓实行均田制时期,主要是通过制定官民占田的最高限额与限制土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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