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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社会经济变迁”笔谈

时间:2009-7-24 13:52:15  来源:不详
田的最高限额,并非实授土地。五胡十六国时期,既没有授田制,也没有限田制。至北魏太和九年颁《地令》,则开始有后世习称的所谓“均田制”。但北朝隋唐的“地令”(田令)虽有“授田”之说,实际上并非普遍授田制。

    均田制下的所谓授田,按“地令”(田令)的规定,可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授田,一种是将各户原有的土地登记为各户的已受田(北魏《地令》第3条即规定:“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唐《田令》第2条后款亦规定“先有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从“地令”(田令)的行文次第看,似乎是前者为主,后者为辅,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只能是后者为主,前者为辅。关于均田制下的“土地还受”也是如此。“地令”(田令)既规定减丁或老死要退田,同时又规定“诸地狭之处,有进丁受田而不乐迁者,则以其家桑田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北魏《地令》第1 1条);“其退田户内有合进受者,虽不课役,先听自取,有余收授”(唐《田令》第27条);“若当观寺有无地之人,先听自取”(唐《田令》第30条)。因为北朝隋唐规定的“应受田”额远远超出当时的户均垦田数,所以减丁时绝大多数都无田可退。减丁时既无田可退,进丁授田自然无从谈起,剩下可做的也只有家内账面调整而已。

    唐代均田制下“授田”与“土地还受”之所以率多有名无实,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无田可授。我们知道,汉唐间官田的最大宗就是屯田,屯田至唐代臻于极盛。唐代屯田最盛时,全国约有992屯,共有地约4.5万顷,加上其他官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等等),充其量也不过10万顷。相对于全国数百万户来说,区区10万顷左右的官田,即使都拿来授给无地或少地农民,也只是杯水车薪而已。更何况绝大多数的屯田、职分田、公廨田、官牧田、驿田不可能,事实上也没有拿来给民户授田。官荒田自可用来授田,官荒田的给授实际上就是鼓励垦荒。宋代也实行鼓励垦荒政策,只是形式与做与唐前期不同而已。

    北朝隋唐均田制下也有许多“全无地者”,唐前期的诏令曾谈到这一问题,出土文书也证了这一点。事实证明,均田制下并非“无无田之夫,无不耕之民”。

    唐律明确承认均田制下的百姓田为私田,唐令亦然。《唐令.田令》第34条就规定“公荒田”可以用来授田,“私田不合”。可见,即使是荒地,“官”与“民”(亦即“公”“私”)的产权也是很分明的。由此可见,均田制下绝大多数田在民而不在官,在私而不在公。

    治宋代经济史的学者常说宋代时人曾说过宋朝“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论者常据此认定“田制不立”、“不抑兼并”是宋代的基本国策。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说宋人讲(我朝)“田制不立”,根据是《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载:“自景德以来,四方无事,百姓康乐,户口蕃庶,田野日辟。仁宗继之,益务约己爱人。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麦既登,秋种向茂,其令州县谕民,务谨盖藏,无或妄费。’上书者言赋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据《宋史》上述记载,很容易得出“田制不立”云云乃乾兴年(1022)上述上书者所言的结论。但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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