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秦商鞅变法首次承认了土地的私有产权,但在中唐以前,这种私有产权受多种限制,国家干预较强。在中古田制下,土地主要是一种等级的体现,是政治要素,没有取得纯粹经济意义,这一点我们从均田制中可明显看出。均田制源起于鲜卑人的“计口授田”。从表面来看,“计口授田”无疑具有平均思想,但是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口”就是“人”,而人是具有等级性和阶级性的。所以,均田制下的土地授受,从本质上来说应是一种按等级授田,反映了在当时土地资源的配置过程中,政治力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以往我们多将均田制的瓦解归于土地兼并,这种认识还可进一步推敲,因为土地兼并远在均田制实施以前业已存在。从本质上说,均田制的实质是按等级授田,而等级制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背道而驰的,正是这点决定了均田制崩溃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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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造就了有利于私有产权成长的社会环境。整个社会,特别是过去处于自然经济之中的农村地区更深程度卷入市场。唐代以前,“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①,广大农村地区还处于较为封闭的自然经济之中。到了唐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市场关系迅速向农村扩展。于是我们看到,自中唐以来,草市镇雨后春笋般地在全国兴起。到了宋代,这种草市镇已很普遍,“今夫十家之聚,必有米盐之市”②。当时,大多数草市镇是周围农产调剂余缺的场所,因此有一些学者将其仍视为自然经济的范畴。但是,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草市镇的发展是市场去相就农村生产发展的结果。这种相就,进一步增强了生产与市场的联系,是商品经济在深度和广度上得到重要发展的标志。广大农产与市场的联系日益紧密,这增加了小农的商品意识,使生产朝交换价值方向发展,其重要表现就是社会上形成一股强大的追金逐利之风。对此,唐宋人每每感叹士风日下。商品经济的观念,某种意义上就是产权观念,就是效益观念。这是唐宋社会私有产权展开和深化的宏观历史背景。
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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