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30,绍兴九年七月壬辰。
② 《续文献通考》卷6《田赋考·官田》。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权不再是一种象征和虚设,而必须落到实处。这其中,产权的真实性、时效性和有效性是关键。《宋刑统》卷十三《户婚律·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载有关杂令的臣等参详:“如是卑幼骨肉蒙昧尊长,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专擅买卖,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重断,钱、业各还两主。”这里强调的是土地产权的真实性和不可侵犯性。为此,在土地交易中,核心是产权调查,要看产权是否完整。《袁氏世范》卷三《田产宜早印契割产条》:“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阄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就问见佃人有无界至交加,典卖重叠;次问其所亲,有无应分人外出未回及卑幼在,未经分析;或系弃产,必问其应与不应与受弃;或寡妇卑子,执凭交易,必问其初曾与不曾与勘会;如系转典卖,必问其元契已未投印,有无诸般违碍,方可立契。”当然,为维护产权的权威性,对违法者就必须作出处罚。《清明集》卷九《户婚门·违法交易类》载翁甫所判《重叠》:“又法: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人知情与同罪。”可见,土地私有产权不仅得到社会上的认可,而且受到国家法律的肯定。
随之而来的是,政府在土地所有制关系中的职能与作用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南宋叶适曾说:“自汉至唐,犹有授田之制,……盖至于今,授田之制亡矣。民自以私相贸易,而官反为之司契券而取其直。”①元人马端临也说:“其分烟析产,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②这也就是说,政府的职能已从过去的直接以政治权力配置土地转而为土地买卖提供法律保护,即从原来的直接配置土地转而“司契”。针对这种情况,宋人袁采说:“官中条令,惟交易一事最为详备。”③表明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土地交易的进行已成为政府的大事,宋代土地买卖的普遍性和土地私有产权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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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水心别集》卷2《民事上》。
② 《文献通考》卷4《田赋四》。
③ 《袁氏世范》卷三《治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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