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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效应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例成案·工律》卷2。

 

租佃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这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是,我们也并不能以此去否定租佃制对生产发展的促进作用。北宋大思想家李觏虽然推崇《周礼》田制,提出过均田与限田主张,但并不反对农民“依富家为浮客”,而且还认为,富家“役使者众则耕者益多”①。换言之,只有主佃间有着稳定的依附关系,才能保证劳动力与土地资源的有效结合。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主佃间人身依附关系的加强,对生产发展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

2.产权制度的变革,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土地买卖的过程,就是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过程。唐代陆贽说:“今制度弛紊,疆理隳坏,咨人相吞,无复畔限。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托豪强,以为私属,贷其种粮,赁其田庐,终年服劳,无日休息,罄输所借,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②根据陆贽所言,租佃关系正是在土地买卖的过程中形成的。如果从产权的角度来看,产权是由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组成的一束权利。各种权利之间既有非常紧密的联系,但又互有区别。唐宋时期,产权神圣地位的确立,使产权更为明晰,多种权利均具备实现的可能,导致各种权利的分化与重组。为了追求土地所有权的收益,土地所有者适应经济发展的形势,将土地出租给佃户耕种,推动了租佃关系的发展;佃户为了追求对土地使用权的长期占有,想方设法延长土地的使用时间,永佃制便应运而生。前引史料说到佃户租佃土地已有达五十年者,治平年间规定,“有租佃户及五十年者,如自收买,与于十分价内减三分”③,已可称得上是永佃。当然,最典型的例子还是李诚庄。魏泰《东轩笔录》卷八记载:汜县有一李诚庄,“方园十里,河贯其中,尤为膏腴,有佃户百家,岁纳租课,亦皆奥族矣”。李诚,太祖时为邑酒务专知官,以汴水溢,不能救护官物及未能完成官府征集军用物资的任务,庄田为官府籍没。贾魏公当国之时,命陈道古与本县官吏措置出卖。陈至汜县后,在原价一万五千贯的基础上准备增价五千贯将庄田卖出。县尉侯叔献认为不可增价,并道其田土来历,主张由李诚后人购买。陈于是减价五千贯,“叔献乃召诚孙,俾买其田,诚孙曰:实荷公惠,奈甚贫何?叔献曰:吾有策也。即诏见佃户谕之曰:汝辈本皆下户,因佃李庄之利,今皆建大第高廪,更为豪民。今李孙欲买田,而患无力,若使他人得之,必遣汝辈矣。汝辈必毁宅撤廪,离业而去,不免流离失职。何若醵钱借与诚孙,俾得此田,而汝辈常为佃户,不失居业,而两获所利耶?皆拜曰:愿如公言。由是诚孙卒得此田矣”。至于佃权的转让与买卖,则更取决于所有权和占有权、使用权的分离。随着佃权的转让、买卖,一大批人开始承佃土地,再行转租,以获取地租差额,所以产生了一批“二地主”,因此宋代的佃户不仅有真正以租佃土地为生的人,而且还有占有土地的地主以及官宦势要。因此,各种权利重组的过程就是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过程,产权制度的确立,推动了生产关系的发展与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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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李觏集》卷16《富国策第二》。

    ②  《全唐文》卷685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

    ③  《宋会要辑辑稿·食货》63之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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