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是唐宋社会内部一场深刻的变革,它的社会效应是十分巨大的,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总结。
1.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产权变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但反过来又推动土地买卖,推动土地的商品化。恩格斯曾经指出:“完全的、自由的土地所有权,不仅意味着毫无阻碍和毫无限制地占有土地的可能性,而且也意味着把它出让的可能性。”④由于土地这时取得了较为纯粹的经济意义,因而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能够按经济规律的作用运动起来,它流通的速率大大增加。对此,宋人曾有“千年田,八百主”、“十年田地转三家”等说法,表明其买卖速率之高。当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这些说法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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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3页。
文人的一种夸张,而实际情况则是土地仍然还处于强凝固、慢流通的状态。不过,据郦家驹先生统计,日本静嘉堂所藏宋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共二十二类一百三十二条,其中涉及土地所有权归属的就有八十三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二。明隆庆刊十四卷本《名公书判清明集》,户婚门凡三卷,三十七类一百八十二条,其中涉及土地所有权转移内容的共有一百一十条,占总数的百分之六十。①由此来看,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应该是普遍的。
在日益普遍的土地买卖过程中,土地买卖形式呈现多样化。宋代文献大量出现典卖、卖绝、断骨、典、典质、典当、倚当、抵当、质、质举、质贸、抵典等新名词,就是这种多样化的反映。不同的交易方式,有着不同的产权权限。《北山文集》卷一《论白契书》:“至有不识书计之人,饥寒切身,代书售产,阅时既久,富家管业已深,或为书人已死,或牙保关通,乘放限之便,改移契书,以典为卖,他日子孙抱钱取券而不得,则泣饮县令之庭而已尔”。讲的就是“典”与“卖”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这时还普遍出现了佃权的买卖。宋徽宗政和元年,知吉州徐常在奏疏中说:“诸路惟有江西有屯田非边地,其所立租则比苗税特重。所以祖宗时许民间用为永业。如有移变,虽名立价交佃,其实便如典卖己物……又其交佃岁久,甲乙相传,皆随价待佃……。”②这里讲的是官田中租佃权的转移。至于民田中佃权转移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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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郦家驹:《两宋时期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
② 《文献通考·田赋考七·官田》。
对于土地买卖,以往多简单认为土地兼并导致了土地的集中,其实这并不符合历史事实。唐宋社会,在土地集中的同时,因土地买卖和分家析产等因素的影响,始终还存在着土地分散的趋势。换言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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