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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及其效应

时间:2009-7-24 13:52:31  来源:不详
广泛认同。从“豪民”、“兼并之徒”到“田主”,称谓的变化反映了了巨大的历史变化。“豪民”、“兼并之徒”,顾名思义,是指他们对土地的占有主要是巧取豪夺,并非合法,而“田主”强调的则是田地的主人,即承认其对土地的合法所有。同时,这段话还反映出,汉唐时期土地的配置主要依靠政治强权,即要豪取、强夺和兼并,而宋代则已经有很大不同了。

土地私有产权确立起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还表现在人们对地租的认识上。“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②汉唐时期,人们更多地是将“租”与“税”混在一起,无法明确地区别开来。这实际上是土地私有产权还不太明晰,还没有完全确立起主导地位的一种反映。到了唐宋,人们不只是在字面意思上对这二者作不同的表述,而且从性质上对“租”与“税”进行界定。根据上引顾炎武话中所引陆贽之言,“税”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缴纳的部分劳动所得,“租”是土地租佃者向土地所有人缴纳的部分劳动所得。到了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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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松二府田赋之重》。

    ②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14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代,人们对此作了更为精练的概括。《建炎以来系年要录》记:“自己之田谓之税,请佃田土谓之租。”①谁占有土地,谁就应该向国家缴税,谁租佃土地,谁就应该向土地所有者缴租。无论是“税”还是“租”,都要以对土地明确的所有关系为前提。

南宋末年,为挽救危如累卵的宋王朝财政,贾似道行“公田法”。其法“将官户田产逾限之数,抽三分之一回买,以充公田,但得一千万亩之田,则岁有六七百万石之人,其于军饷,沛然有余,可免和籴,可以饷军,可以住造楮币,可平物价,可安富室,一事行而五利兴焉”。回买的田价依地租多少而定,“亩起租满石者,赏二百贯;九斗者,一百八十贯;以下以次递减”②。对于“公田法”,直到今天,学术界仍然简单地认为贾似道是想恢复行将灭亡的土地国有制,是逆历史潮流而动,是一项反动的政策。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⑴宋政府为什么要买公田?据史籍记载,此策乃知临安府刘良贵、浙西转运使吴势卿所献。所谓“回买”,应是土地在卖出后再买回来。而两浙正是宋王朝大规模鬻卖官田的核心地区。如此说来,政府回买公田是因为献此建议的官吏看到,原来宋政府在握有大量公田时,从公田上收到了数量上占大头的地租,而将公田出卖后,政府收到的仅是少量的税,税与租相比,数量实在微不足道。所以,“公田法”是国家要充当像私人地主那样的大地主,而不是简单地恢复过去那种土地国有制,二者不能相提并论。⑵国家要置大量的公田,已经不是通过强取获得土地,而是要“回买”,即通过买卖从民间重新获得土地。当然,在公田回买的过程中,主事官吏确实凭借特权进行强夺,以贬值的会子作价强买民间田地,但这是另外一回事,而不是它的立法本意。由于国有产权主体缺位是专制集权下无法回避的制度性矛盾,同时此时的宋王朝财政已处于崩溃的边缘,这注定了“公田法”必然归于失败。尽管如此,“公田法”的实施表明,“租”与“税”的区别已极为清楚。这与汉唐时期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更为重要的是,它说明买卖这种经济关系已经成为土地配置的最重要手段,即使握有强大政治权力的国家也不能违背这一历史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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