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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努力

时间:2009-7-24 13:52:24  来源:不详
叠和交叉,较为复杂。宋初,沿用中唐五代以来的役制,以民户充当各种职役,代替或协助州县官府管理民户,以民治民。在乡村中设置乡役制,以里正、户长、乡书手催督赋税,以耆长、壮丁负责盗贼词讼[[7]],建立起一套比较严密的乡民管理制度。一般而言,这些乡役役人,主要以乡村五等户中的中上等民户担任,按户等高低,承担不同的乡役。当然,在乡村中起主要作用的乡役,则一般是由家产较为丰厚、户等较高的上户担任。这些乡役,大体上每三两年、一年轮流一次,所以又称之差役。北宋中期前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国家的实际需要,乡役制还发生了一些变革,如至和二年(1055)废除里正,宋神宗丰前后,乡书手上升为县役,乡村管理事务转由户长、耆长、壮丁等乡役人承担。
宋神宗熙宁年间,王安石变革旧法,推出了募役、保甲等新法。其中的保甲法(保伍法),先是以乡村民户每10户设为1小保,10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500户)。国家制度规定:“同保内有犯除强窃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并依从伍保法科罪。”[[8]]这类同于由国家政权派生出的地方自卫组织,采取相互监督的办法,严密监视、防范乡村民户的不法行为,更为重要的则是防止民众的叛乱。熙宁八年(1075),朝廷改变了保甲户等的范围,以5户为1小保,5小保为1大保,10大保为1都保(250户),在1都保中设置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共62人。设置保甲法的治理理念,原为训练民兵,以之作为正规军的后备力量的,并借以达到民间自治。但是,熙丰后期,都副保正、大小保长等也因国家的实际需要,与乡役人混同为一了。换言之,原来由耆长、户长等乡役承担的乡村管理事务,已改由都副保正、大小保长承担[[9]]。此后,经过元祐、崇宁年间的政事更革,乡役名称前后变化不一,较为混乱,这样也就导致了乡村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保甲法混同役法后,赵宋王朝也藉此加强了国家政权对于乡村社会的控制——打破隋唐时期以100户1里、500户1乡为最基层的治理范围,更多地让民户自我牵制,改由小保、大保、都保(5户、25户、250户)这样一个层级式的治理措施,作为国家控制广土众民的最为根本的方式,实现其乡村控制的目的。这样一个层层约束、互相监督的方式,不但用于维护乡村社会秩序,还用以督促民众完税纳粮,也充分体现出国家权威在基层乡村中的延伸。此外,作为保甲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还制定了一个基层税收的新制度:在30户以内设置甲头1名,由不同民户轮流承担,来达到国家完税纳粮的目的。
相对于宋朝以前的历代政府而言,就民户纳税完粮和乡村秩序维护方面,上述宋代的管理体制,无疑是强化国家权力在乡村中的权威的重大举措,国家权力向乡村基层下移、渗透的趋向已经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和发展。尤其是保甲制的推行以及保甲法混同于乡役法后,在征税和维护乡村秩序的管理体制两个方面,均有明显的表现。国家权力对于乡村的渗透,具有指标性进展。[[10]]
我们再对宋朝的乡村管理体制稍加探考。此前,大多认为,宋朝沿用了隋唐时期的乡里制度,以乡统里。最近20 多年来,随着“自下而上”研究视角的转变,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逐渐有了更趋于宋朝历史客观事实的论断。宋初,百废待兴,统治者无暇顾及乡村社会的管理,曾一度沿用前朝旧制,但是,稍后就逐渐发现,前朝旧制与现行乡村管理体制并不完全适应,于是,就开始进行部分改革。开宝八年(974),出现了“废乡,分为管”[[11]]的朝廷诏令。然而,这一法令并未得到全面贯彻,只在个别地区有所执行,而在其他更多的州县,在外貌上,虽仍然沿用前朝的乡里制度,但实际上已与前朝旧制大相径庭。此外,宋代文献中还出现了耆和管的名称,虽然学者们多有讨论,但是,实际上都不能以确凿的史料,一一辨析,梳理出一个晰的演进脉络。各地还多有根据地方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与国家法规大致相似的相关体制的情况。《永乐大典》卷2217所载《泸州志》引《江阳谱》,就是明显的一例。乡、里,耆、管,这样各地不一、名实不符的局面一直延续下来,直到王安石变法之后,才出现了以“都、保”为乡村管理名称的制度。但是,北宋后期和整个南宋时期,在乡村管理体制之中,仍然存在着乡里制度的名称,而宋朝所谓的里,已经和自然聚落的村庄没有什么区别;所谓的“乡”,虽然史料中多有记载,但似乎也并非一个管理乡村广土众民的有效机制,除了用来科举时标明自己的乡贯(户贯和),以及作为地域单位,由士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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