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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努力

时间:2009-7-24 13:52:24  来源:不详
们在文字中追随前朝遗踪外,几同虚设。或说乡书手为北宋前中期乡级管理体制的头目,那么,又如何解释“管”的设置?并且,在这时的“乡”中,就现已寓目的史乘而言,我们难以寻绎到可以代表乡级“政权”系统头目的名称,也难以说明究竟在多大的面积或户数单位内设“乡”,在乡村自然聚落和依据民户多少设定的乡里保甲之间,是怎样的一种或重叠或脱离的关系,还未有明晰的界定。如果说耆长、户长等是乡(管)级管理体制的头目,那么,在北宋后期直至南宋时期的漫长时段中,实际上协助、代表国家在乡村中征税派役、维护社会秩序的,却是都副保正和大小保长等乡役人。若非耆长、户长等是都保的上一级乡村管理体制,在征税派役、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是高一级乡役人督促低一级乡役人的管理体制,那么,在这时乡村中,无论怎样的推测,都很难推翻都保是一个行之有效、且推行有力的乡村管理体制的层级的推断。[[12]]
我们认为,上述的乡村管理体制,或者如同夏维中先生所说的“乡村基层组织”,梁建国先生所说的“乡村区划”,究其实,它和我们所说的乡役制度是一根同脉的。而从文本的制度入手考察,所谓的乡村管理体系只是来自国家、官方典制中静态的文本,无疑不能显现复杂多变的乡村社会面貌,国家制度在乡村推行的实态也就难以把握。如果我们不否认乡役制中“都、保”是一个国家治理层级的话,那么,是否像汉朝的乡、亭、里制一样,宋代乡村社会中也存在着两种体系(当然,宋朝乡役制度中,负责征纳赋税和负责烟火盗贼等两类乡役,是有其职责划分的,但在实行中,却往往是既分工又合作,是混同为一的),或者说乡里仅是一种标明地域的单位,而都保才是具有国家政权“神经末梢”性质的管理层级,自然尚需有力的证据加以印证,更需对耆长、甲头、保伍制中的保正长等进行分门别类的精细研究,尤其要辨清其中的区域性差异,区分以户数为标准划定的都保及其与乡村自然聚落的重叠或脱节后,方可在史阙有间的情况下,稍窥宋代乡村管理体制实际面貌之一斑。
总之,宋政府就是依靠上述乡村管理措施,试图将广大乡村民户牢牢地控制在国家的权威之下,其国家权力渗透乡村的步伐,无疑以保甲法的推行,方有一些质的进展。即使保甲法混同为乡役法后,无论是在征税派役方面,还是在维护乡村社会的秩序方面,同样都有实际的显现。所有充当这些管理体制头脑者,均可视之为国家权力的“神经末梢”,也均具有填补地方政权、乡村社会之间的权力空隙的功效。

 [[2]]黎靖德:《朱子语类》卷128《本朝二·法制》,中华书局1986年点校本,第3070页。
[[3]]叶適:《叶適集·水心别集》卷10《始议二》,中华书局1961年点校本。
[[4]]有关这一论断,黄宽重《唐宋基层武力与基层社会的转变——以弓手为中心的观察》(载《历史研究》2004年第1期。偏重关注县级行政及以上的运作)和刁培俊《宋代乡村精英与社会控制》(载《社会科学辑刊》2004年第2期。偏重县级行政及以下的乡村社会管理体系),较早抉发,可资参看。
[[5]]费孝通:《乡土重建》,上海观察社1948年初版,据上海书店《民国丛书》本。另请参阅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6~120页。有学者认为,帝制时代的中国,“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参阅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载黄宗智主编《中国乡村研究》第一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W•古德《家庭》,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6年中译本,第166页。对此,尚恐还需再行探讨。
[[6]]王曾瑜:《从北朝的九等户到宋朝的五等户》,载《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2期;梁太济:《两宋的户等划分》,载《宋史研究论文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7]]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2《职役一》,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8]][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兵2之5至6,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
[[9]]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63熙宁八年闰四月乙巳条有详细记载,中华书局2004年新版点校本。
[[10]]详细论证请参见刁培俊《由“职”到“役”:两宋乡役负担的演变》(载《云南社会科学》2004年第5期)和《宋代乡役人数变化考述》(载《中国史研究》2005年第1期)中的相关部分。
[[11]]《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25。
[[12]]上述部分参考了郑世刚《宋代的乡和管》(《中日宋史研讨会中方论文选编》,河北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王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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